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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我市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机制不够健全和业务发展不平衡,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此,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新政策规定,我市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单位,无论归属、无论所有制性质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各6%,有条件的单位要逐年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各12%。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再就业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特定条件的职工,可凭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限定办理时限,减少贷款费用。对评估、担保等收费性中介服务机构,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2100433B
需准备的材料摘录如下。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查询方式如下: 1、凭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2、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公积金账号。 3、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查询。 4、单位财务部门查询。(可以查...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
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是,分三种情况。首套房首付最低两成,五年(含)以上利率3.75,五年以下3.25;二套房已结清贷款的,首付最低3成,利率同上;二套房未结清贷款的首付最低四成,利率在以上利率基础上上浮...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 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03-12 16:53:45.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住房公积金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公积金的来 源是职工个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每月为职工同比率配缴的住房公 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各 8%。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 只要办过购房贷款 ,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办法如下: 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 单位予以核实后给职工开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盖好单位预 留在银行的印鉴。职工将借款合同,每月还贷款的存折及支取申请书带着,到上储蓄所 办理。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房。 如果你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子,只要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提取你公积 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如果你公积金帐户余额为 1870 元,可提 1800 元。因为装潢申 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你公积金帐户内
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可查询最新最全公积金信息。提供哪些材料才可提取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一切都可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找到答案。需准备的材料摘录如下 。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案例:
父亲住院两个月,说走就走了。”张女士难过地说。据了解,张女士的父亲去世后,家人着急帮老人办理后事。待后事忙完后,家人忽然想起,父亲生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知该如何取出。
为了这件事,张女士家人四处奔走,打听了很多人也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打电话向求助。
手续:
首先公证继承权
想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去世老人的住房公积金,最简单的办法是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贷款利率并由开具老人的死亡证明。老人的公积金继承权公证一定要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如有一方对继承的公积金款项有,就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解决。
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按照法律相关,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说明财产分配问题,那么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都享有遗产继承权。
据了解,想要申办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公证,张女士需提供老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近七日内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银行存款利率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如果死者的父母和配偶都已经亡故,就由子女拿着死者父母和配偶的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如果死者的父母和配偶放弃继承死者的住房公积金,那么死者的父母和配偶就要和死者的子女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还要有亲属关系公证书
除此之外,张女士还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继承人身份。
“如果老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首选用于剩余贷款。后仍有余额的,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手续。”
相关专家也对此提醒,家属去世后,尽量处理好所有相关事宜再办理注销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我市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为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覆盖面不宽,机制不够健全和业务发展不平衡,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此,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新政策规定,我市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单位,无论归属、无论所有制性质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各6%,有条件的单位要逐年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各12%。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再就业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特定条件的职工,可凭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限定办理时限,减少贷款费用。对评估、担保等收费性中介服务机构,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支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