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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督办全局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网站公开工作,拟定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国家安全、机要保密、文书档案、计划生育、议提案办理、机关文明创建。负责扶贫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办公场所安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和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全媒体监督平台等投诉件的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督查室。负责落实区城综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城市综合管理类巡查,及时发现、交接、督办城市环境类问题。负责城市创建中涉及城市管理以及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保障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指挥、督导各街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门前三包”、非机动车停放、违法占道等市容秩序管理等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建设和局城建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及项目前期等。负责全局应急项目、城建计划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法制科。组织开展本系统法治建设、普法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审查处理行政执法案件。负责规范执行本系统城管和交通运输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流程。负责两法衔接和本单位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考核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治工作。
(五)安全监管科。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拟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检查和随机暗访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反恐、消防安全等工作。
(六)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统筹全区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市长专线、城市留言板、城管热线等平台系统转办件的办理工作。负责110社会联动,督办城管、交通运输市民投诉事项等工作。
(七)市政管理科。负责全区权限内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监督管理。负责应急项目及城建计划中市政设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全区权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井(沟)盖的监督管理及井(沟)盖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路名牌设置的监管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等工作。
(八)景观管理科。负责全区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招牌标识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全区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工作,协调全区重大活动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做好城市景观布置相关工作。指导、督办全区景观灯光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九)环境卫生管理科。统筹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指导、协调、督办环卫作业及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和作业规范,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检查监督、考核评价等,统筹协调全区相关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设施管理科。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考核。负责竣工验收、审计和备案归档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及有关房产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物流管理科(区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全区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运输服务业、驾培机构的经营许可备案、行业监管、信誉考核工作。参与起草有关行业监管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应急及重大节假日运力组织保障。负责物流业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信息统计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维稳工作和安全生产。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负责辖区渔船检验监管等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市场稽查科。负责全区客运、货运、车辆维修行业、运输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打击全区非法营运车辆。查处客运(含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市区110联动、市长专线投诉及其他投诉专线投诉的交通运输案件。参与区政府、市交通局组织的综合整顿和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管理全局年度预算资金计划。负责依法收取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执法罚没收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监督及审计等工作。
(十四)组织宣传人事科。负责局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双拥”、统战、侨务管理工作。统筹全局宣传工作。负责全局绩效考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稳定工作。
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措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跨街道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实行集中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城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综合管理事项。负责受理、督办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负责全区城管数字化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全区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区属桥梁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井(沟)盖的监督管理及井(沟)盖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全区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备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等燃气供气站场日常监管。负责全区餐饮门店的瓶装燃气用气安全监管。负责全区燃具销售的监管。负责全区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全区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负责制定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和作业规范,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检查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相关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支持各街道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指导、支持各街道对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等涉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控管、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十)负责全区户外广告、景观灯光、招牌标识的管理。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执法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负责路名牌设置的监管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施划、停放秩序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负责全区道路市场监管。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和协同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及节假日运输等重大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等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负责行业科技推广、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本系统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检查考核。负责全区本系统信息统计和发布。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五)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负责本系统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 江岸 后湖 ] 塔子湖东路和后湖大道交汇处户型: 2室(2),3室(2)...
国家应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地位,大力宣传我们的城管干部,让他们流血而不流泪!提高工资待遇,统一标志,垂直管理。有了他们才有我们美丽、漂亮的环境。
【华中国际广场】这个楼盘的房子就比较不错,价格是16000元/㎡ 该地环境优美,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方便,是个居住的好地方 地址:黄孝河路与竹叶山交汇处(竹叶山麦当劳旁)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组织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营造清新、美丽的家园和环境——记武汉市江岸区环保局
武汉市江岸区是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要。近几年来.江岸区环保局围绕“塑造环保精神、激发创新能力、强化环保职能、营造文明氛围,扩大社会影响”的工作思路,牢记环境保护工作的神圣使命和职责,积极参与“一控双达标”、“碧水蓝天”,“三项清理整顿”等一系列工作。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聂忠荣
麻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谢钢
麻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刘卫平
麻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董文
麻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刘超(试用期一年)
麻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