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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独立园林设施;
(三)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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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已经 2015 年 1 月 23 日市人民 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已经 2015 年 1 月 23 日市人民 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2015 年 2 月 25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 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 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 部门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3)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已经 2015 年 1 月 23 日市人民 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已经 2015 年 1 月 23 日市人民 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2015 年 2 月 25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 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 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 部门
一、制定《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年版),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审核主体、绿地计算方法、绿地折算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绿化建设,一大批绿量充沛、环境优美大型居住区以及琴台音乐厅、市民之家、新天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商业综合体相继建成,为美丽、幸福和宜居的武汉不断增光添彩。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办法》对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原《办法》已较为滞后。近年来,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密切相关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原《办法》有关绿地面积计算标准的部分规定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今年7月1日起,新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并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具体办法。
二是原《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日益迫切的立体绿化建设及提升绿化品质的需求。以屋顶绿化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原《办法》仅规定屋顶绿化可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而且折算比例也较低,垂直绿化不能折算,难以起到鼓励立体绿化的作用。此外,原《办法》仅对配套绿地面积作出了规定,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的计算标准是一样的,没有起到提升绿化品质的引导作用。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予以法制化。通过近几年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等审批制度改革,在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工作中,园林部门与规划部门作为并联审批的实施主体,已建立起明确、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2013年,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号),明确将配套绿地率作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由此,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审核管理工作既有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又有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实地测量及监督检查。这一改革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予以法制化。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实施程序。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办法》对配套绿地率审核工作中的市区分工、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第三条规定园林部门是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并对市区分工予以了明确,规定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将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园林部门;
二是在第四条规定园林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折算标准为引导,鼓励进行立体绿化、提升绿化品质。《办法》通过增加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情形、提高折算标准等鼓励措施,引导建设单位注重植物种植土壤、扩大乔木配置等,促进配套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价值的提升:
一是鼓励以种植乔木为主的绿化形式。《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引入了树阵的概念,规定采取单株、成行或树阵等从点到面不同形式种植乔木的,可以分别按照树池实际面积、成行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以及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二是明确了垂直绿化可以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采用种植槽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种植槽面积计算配套绿化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是完善了屋顶绿化的要求,结合建(构)筑物顶板标高、屋顶承重、防水及其主要功能等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屋顶绿化的两种形式及其绿地面积折算标准: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顶板上方屋顶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6米、0.6-1.0米或1.0米以上的,可以分别按实际绿化面积的30%、65%、80%折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办法》第十二条降低了覆土厚度要求,由原来规定的0.6米调整为0.4米,提高了折算比例,由原来规定的25%调整为30%;
四是鼓励建设生态式停车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其中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可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规范了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了配套绿地审核管理内容。原《办法》主要是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但是对是否按照审核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如何进行监督检查没有规定。为了保证审核通过的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落实,《办法》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实施程序。《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是将配套绿地率作为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明确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园林部门应当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将其作为规划条件核实时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是对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准之间的误差处理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前期园林部门主要是根据设计图纸对配套绿地率进行审核,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准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误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超过5%的部分,按照规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pre]是人均绿化用地
这是城市规划的名词
一般会有城市人均绿化用地,居住区人均绿化用地等说法
城市人均绿化用地指城市中,人均所占有的绿地面积
居住区人均绿地就是指居住区内的人均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