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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是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21日印发的规定。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共十九条内容。分为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审批和监管、专项整治、行政处罚等环节;同时,对临时建设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全文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的审批流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简易结构的建设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在我市城市、镇(区)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及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需临时建设的,应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部门的许可材料,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应书面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对在三年内影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临时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回复意见时提供相关材料。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临时建设批准后,应及时抄送临时建设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二) 临时建设的单体面积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

(三) 临时建设除必要的基础,其它结构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材料。

(四)临时建设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建设:

(一)压占耕地、农田;

(二) 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三) 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 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五) 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七)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的。

第九条 因社会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建设如超越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限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色彩、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因施工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取得临时建设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临时建设核验合格文件。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自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核验合格文件之日起计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城市、镇(区)规划的实施或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使用人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应当由临时建设使用人支付。

第十五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临时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依法拆除,属地镇(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七条 用于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临时建设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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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内容解读

为加强万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加快推进临时建设的规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万宁市实际,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便于市政府审议和法制机构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当前,万宁市临时建设管理工作矛盾突出,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临时建设管理工作出现审批和监管未能有效衔接的局面,造成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地合理临时建设不合法的问题难以解决。为全面融入海南自由贸区(港)建设以及加快推进万宁市“滨海花园城市 清新度假胜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临时建设合法化,切实保障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制定临时建设管理规定能有效解决万宁市临时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更好地维护人民政府公信力。

二、起草过程

根据王三防常务副市长指示,2020年3月初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研究起草了《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王三防常务副市长的指导下,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起草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而且主动联系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流临时建设管理经验,并参考三亚市政府制定的《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草拟了“规定”初稿。经多次组织专家、法律顾问讨论修改后,书面征求了市各镇(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21个单位部门意见, 同时通过万宁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部分单位部门反馈了一些意见或建议,其余单位部门及社会各方均无反馈意见。起草人员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再次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定”送审稿,2020年4月1日下午王三防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部分与会单位的建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本“规定”。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内容。分为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审批和监管、专项整治、行政处罚等环节;同时,对临时建设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第3条:在万宁市城市、镇(区)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适用本规定;第4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临时建设的单体面积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第10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14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报市综合执法局予以依法拆除。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规定”初稿征求意见后部分单位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或建议, 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规范,意见存在分歧方面进行了协调;并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规定”送审稿时部分与会单位的建议再次进行了完善,各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具体采纳修改情况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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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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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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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文献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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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一、为全面提升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规范全市建 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 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 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 )是指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 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 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 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 设施。 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 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 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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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8 号 发布日期 :2011-1-10 执行日期 :2011-4-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 2010 年 11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以 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发布信息

法规名称: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建管[200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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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有效控制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费用,结合我局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程建设原则:“统筹规划、永临结合、达标从简”。临时工程管理原则:“先批后建、按图施工、量价预控、资料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范围路内外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子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临时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局临时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2.制定和修改完善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范业务管理流程。

3.指导项目大型临建方案编制,及时审核项目上报的临建方案。

4.对项目临时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临时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按照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绘制设计图纸和进行施工图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工程部负责计算临时工程施工数量,项目工经部负责临时工程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临时工程的建设与处置

第七条 临时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1.大型临时工程:铁路、公路或水路运输便道、便线、便桥,制(存)梁场;混凝土(填料)集中拌合站,混凝土成品预制厂,加工中心,材料厂,拼装场;临时通信、电力、给水干线(管)路;集中发电站和变电站等。

2.小型临时设施:施工生产及生活房屋,文化福利及公用房屋,施工管理信息化系统;炸药库、施工辅助用房屋(材料库、加工棚、临时发电站、空压机房、停机棚等);工地范围内的各种零星支线便道,临时水、电、通信支管(线)路,临时构筑物(水井、水塔等);大型临时工程内容以外的其他临时设施。

第八条 临时工程费用

包括修建临时工程的费用和修建临时工程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及房屋、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临建拆除、复垦及与占用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原则

1.满足局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2.临时工程建设遵循“从简”原则,建设规模通过施工调查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决定。

3.在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地形地貌、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供料与运输条件、南北气候差异、实施性施组安排及业主要求(特别是市政工程)等因素,提出多种临时工程方案,再进行技术经济比选。

4.项目经理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施工现场调查,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工程方案的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施组和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5.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红线范围内永久占地,减少征地、拆迁数量和节约临时用地;并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减少复垦数量。

第十条 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1.临时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临时工程建设审批表(见附表一)。

2.铁路制(存)梁场、大型便桥等重要大型临时设施需由局设计院、科技部进行设计。其他制(存)梁场、主便道、加工中心、临时用电等大型临时设施,由指挥部负责设计,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4. 临时工程需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临时工程建设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安装、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是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临时工程处置

要全面考虑临时驻地活动板房、站房、加工厂(棚)的周转使用,无法周转使用的,要考虑处置方案,预计剩余价值,以便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结束后,要按照租地协议及时复耕和绿化,主动申请地方有关部门验收,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程的管理

第十三条 局直管项目由局指挥部确定总体方案,负责本管段内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和预算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托管、自管项目部负责临时工程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编制,经公司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公司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审批通过后实施。

除业主原因以外,项目临建方案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批复方案组织临时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控制费用支出,禁止在临建中标单价基础上采取简单抽点的方式来控制费用。

第十五条 临时工程等同正式工程管理

1.按公司规定择优选用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上场。

2.临时工程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形成影视资料、施工记录和台账。

3.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和完工结算实行联签制度。项目部要根据临建工程特点,完工一个结算一个,及时完善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1.临时工程建设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以便协调用地、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2.项目部在临时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组织安质、工程、工经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见附表二《临时设施验收检查表》。

3.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局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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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13〕353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

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我部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水利部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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