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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1985年渭南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立的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06年12月,在原商品办的基础上成立渭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编制7人,班子成员3人,主任1名,副主任2名,现在职职工52人。单位设有办公室、工程科、财务科、法规科、住房储备科、后勤督办科、破产企业物业监管综合办七个科室。另有渭南市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开发资质为二级)、渭南市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实体公司。
单位主要职责:商品房试点,商品住宅推广及商品房建设;负责制订编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负责依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后期物业管理;负责接待和解决群众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投诉;市区破产企业物业监管。
您好,(一)布局要求 1、场内经营者 50 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 3、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
您好 渭南市华县房价如下: 楼盘名称:赤水湾生态文化园区 平均价格:2860元/㎡ 位置: 华县临渭区与华县高塘镇交界处。 公交路线:陇海铁路、西潼高速公路、G310国道横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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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云南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牌子规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社区办 [2001]9号 五华、盘龙、麒麟、个旧、祥云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民政局: 按照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提议部署,我省 5个省 级社区建设的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 议,现就社区居委会印章、牌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 4 厘米,中间刊刻 五角星,市辖区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为: “ X X 市 X X 区 X X 社 区居民委员会” (见图 1);不设区的市或县的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名称为:“ X X 市(县) X X 镇(办事处) X X 社区居 民委员会”。(见图 2)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子为长形,长 1.7 米,宽 25公 分。市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为: “ X X 市 X X 区 X X 社 区居民委员会” (见图 3);
现任领导
罗湘成兼任水利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建筑水暖安装与维修》是一本图书,作者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中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已废止)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届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居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和列为国家、省、市级住宅示范工程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专业验收。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专业验收的条件、资料要求和办事程序应当公开。
第七条 规划、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事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开发企业报送的专业验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则、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的日期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收齐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由开发企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通过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单项工程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要求;
(三)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四)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项目;
(五)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六)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十二条 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依时参加。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住宅小区等群体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可以分期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处罚:
(一)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资料齐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验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市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市政府第16号令《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