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2100433B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5084-1992农田灌溉...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如何应用?
一般说来企业生产废水排水出向为城市下水道并且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国标中并不存在一个《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具体来说,一个企业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
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可以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不?
不可以。若环评中提到则可以,不过这种情况很少。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2018年 6月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取样与监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3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 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城慎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成都市排水有 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排水 管理处、珠海市水资源和水质监测中心、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西安市污水处理有 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北京埃德尔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义、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下水道排放标准
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人城镇下水道污水的水质要求、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胼分光光度法 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
我国的水质标准以水化学和物理指标为主,体系尚需完善,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尚需努力。现行的水质标准是根据不同水域及其使用功能分别制定的,某些水质标准与WHO水质准则和美国水质标准或基准限值不仅在指标项目方面有所区别,而且在指标限值方面也有差异。
对于某些优先控制污染物,我国的水质标准值比世界卫生组织或美国环境保护局给出的标准或基准限值更为严格,且我国现行标准增加了较多国外基准表中没有给出推荐值的污染物项目,例如,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银,非优先控制污染物金属铝,有机农药类污染物包括对硫磷、马拉硫磷和内吸磷,以及消毒副产物氯化物。世界卫生组织未给出它们推荐值的原因分别为:1、没有获得足够有关银和铝的人体健康毒性资料;2、对于上述几种农药类污染物,WHO认为这些农药在发达国家已被禁用,且在饮水中可能存在的浓度远低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的浓度;3、对于氯化物,WHO则认为处理后饮用水中残留的氯化物浓度水平不足以对健康产生影响。因此,我国标准中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据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2100433B
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说明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1729-198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9367-1996 地热水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061-2000 水源水中腊卫生标准
GB18062-2000 水源不中一甲基腊卫生标准
GB18063-2000 水源水中偏二甲基腊卫生标准
GB18064-2000 水源水中二乙烯三胺卫生标准
GB18065-2000 水源水中三乙胺卫生标准
NY/T 396-2000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 63-1994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
SL 103-199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节选)
SL/T183-1996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T238-1999 水资源评价导则
四 工业用水质标准
GB1576-2001 工业锅炉水制裁
GB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编制说明
GB1144.6-1997 电子级水
GB/T11446.3-1997 电子级水测试方法通则
GB/T11446.3-1997 电子级水中微粒的仪器测试方法
……
五、其他应用水质标准
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00433B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该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于2010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正式实施。该标准包括了大气、水源和土壤质量防护等内容。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一切、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自1992年10月1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开始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污染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