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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编制依据
3、术语
4、场址选择
5、总体设计
5.1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2 填埋场类型选择
5.3 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4 总图设计
6、系统设计
6.1 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
6.2 分析和鉴别系统
6.3 预处理系统
6.4 防渗系统
6.5 渗滤液控制系统
6.6 监测系统
6.7 应急系统
7、公用工程
7.1 供电系统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4 建筑与结构
7.5 其它辅助设施
8、工程施工及验收
8.1 工程施工
8.2 工程验收
9、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9.1 运营管理总则
9.2 运营条件
9.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9.4 人员培训
9.5 危险废物接收制度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
10、封场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 置目标,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1.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需填埋的危险废物量、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基础上,进行比选后确定。
1.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条款,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类别中的251——012——08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过滤粘土。其它类型的含油硅藻土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但是该废硅藻土吸附了废油...
危险废物贮存的年限是1年,超期贮存需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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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
(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1~12)
(12)《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
(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7)《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
(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2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2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
(2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
(23)《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
(2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
(25)《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
(2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2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2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2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等相关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计划填埋量
在计划填埋年限中危险废物的填埋量与覆盖物量之和。
3.4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由一层压实的低渗透性土壤和上铺的两层人工合成衬层组成的防渗层。
3.7 稳定化
选用某种适当的添加剂与危险废物混合,发生某种物理或化学变化,将其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物质的过程。
3.8 固化
在危险废物中加入某些添加剂,使其转变为紧密固体的过程。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填埋场作为永久性的处置设施,封场后除绿化以外不能做它用。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远景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米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应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应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应大于150米。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2)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
(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6)地质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 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1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1.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可填埋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满足4.10要求。
5.1.2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主要以省为服务区域,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填埋量的情况,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就避免过于分散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已建填埋设施长期闲置。
5.1.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填埋气体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 填埋场类型选择
5.2.1 填埋场根据场地特征可分为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根据填埋坑基底标高又可分为地上填埋场和凹坑填埋场。
5.2.2 填埋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特点,优先选择渗滤液可以根据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够大的填埋场类型。
5.3 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3.1 禁止填埋的废物
(1)医疗废物;
(2)与衬层不相容的废物。
5.3.2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5.3.1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废物。
2100433B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合同
1 废物处置委托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所产生废物的安全处置事宜达 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下列第三条所规定的废物) 进行规范运 输、贮存和最终安全处置。 第二条 合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标记、贮存。 2、危险废物应置于规范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内,并在包装物上张贴识别标签。如有剧毒类 危险废物、高腐蚀类危险废物和不明物, 应在标签上明确注明并告知乙方现场收运人员。 3、负责在贮存一定数量的废物后告知乙方。 4、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对废物的现场装运。 5、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交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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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是生态环境部废止的文件。
自2019年6月13日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废止。 2100433B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Facility ( HJ/T 176-2005 2005-05-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
2100433B
根据所处置的废物种类及其性质,以及对处置场环境条件和处置技术等的要求不同,土地填埋技术一般可分为两类:卫生土地填埋处置技术和安全土地填埋处置技术。
卫生土地填埋处置技术主要用于处置城市垃圾。
安全土地填埋处置技术主要用于处置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土地填埋是处置危险废物的比较理想的一种方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