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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 ...
【无障碍设计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2012年9月1日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文件。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1]...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卫生间装修 7 大准则 防护: 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以防残障人士跌倒摔伤。厕所的门上要装防护门板,以 免轮椅的脚踏板碰破门。 布局: 厕所应设于路旁,出入方便。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和高度要合理,便器两侧都 应留有便于轮椅接近的空间。 辅助: 在卫生器具周围安装扶手,扶手的位置合适,连接牢固。为了便于各种身高的 人使用,脸盆台面的高度可以设置在离地面 60~100 厘米的范围之内 。 方便: 水龙头开关应便于操作,可采用脚踏式,长柄式,感应式。 呼救:厕所内应设紧 急呼救按扭。 畅通:卫生间室内外 高差不得大于 20 毫米, 方便残疾人和轮椅通过。 尺度:门扇开启的净 宽不得小于 0.8 米,以方 便轮椅通过。厕所内应留 有 1.5 米 *1.5 米的轮椅 回转空间。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一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1.各类公共建筑 (包括办公、
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 碍设计规范 》,其中有 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 2001 年 8 月 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 --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 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 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 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 地区可 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 步行街 、商业街 、桥梁、隧道、立体 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 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 安全岛 应能
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目前最新版是《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