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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一节 现金的核算
第二节 银行存款的核算
第三节 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第四节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五节 外币业务的核算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第一节 应收票据的核算
第二节 应收帐款和坏帐准备金的核算
第三节 其他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四节 待摊费用的核算
第四章 存货的核算
第一节 存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二节 材料采购的核算
第三节 材料发出的核算
第四节 委托加工材料的核算
第五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六节 集邮商品的核算
第七节 存货清查盘点的核算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核算
第一节 短期投资的核算
第二节 长期投资的核算
第一节 邮电通信企业概述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二节 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核算
第四节 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第五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核算
第六节 在建工程的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二节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
第二节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的意义
第八章 流动负债的核算
第一节 短期借款的核算
第二节 应付票据的核算
第三节 应付及预收帐款的核算
第四节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第五节 应交税金的核算
第六节 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第九章 长期负债的核算
第一节 长期借款的核算
第二节 应付债券的核算
第三节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的对象
第三节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概述
第二节 投入资本的核算
第三节 资本公积金的核算
第四节 盈余公积金的核算
第十一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第一节 费用的分类和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
第二节 共同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核算
第三节 通信业务成本的核算
第四节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的任务
第四节 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
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的核算
第一节 通信业务收入的核算
第二节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第十三章 利润及其分配的核算
第一节 利润形成的核算
第二节 所得税的核算
第三节 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十四章 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报表的意义、种类及其编制要求
第五节 邮电通信企业的会计科目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损益表及其附表
第四节 财务状况变动表
出版地点: 上海
从 编 项: 立信会计丛书
主 题 词: 邮电企业
中图分类号: F606.6
生产环节设置“生产成本”科目、“制造费用”科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贷:原材料贷:应付职工薪酬间接费用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贷:应付职工薪酬贷:...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本帖只在此探讨建造合同法准则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业务...
一、 新账的建立一个项目开工,或者一个企业新建立,都面临着建立新账的问题。建立新账并不难,通常先应当想好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在做凭证的时候应当想好各科目应当怎么设置明细科目级数。是采用辅助核算好,还是...
邮电通信枢纽组织设计
邮电通信枢纽组织设计
作品目录
目 录
1股份制与股份制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与职责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5股份制企业资本金最低限额与构成
6股份制企业股东出资形式及财务规定
7股票及股票的种类
8普通股和优先股
9股票的发行
10企业债券及其分类
11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2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国
有资产管理的几项主要规定
13会计的起源与作用
14会计的职能
15企业会计对象
16企业会计要素
17企业会计准则
18企业财务通则
19企业财务内容
20会计内容
21会计分类
22会计假设
23会计核算
24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25真实性原则与相关性原则
26可比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
27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与明晰性原则
28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29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30谨慎性原则与实际成本原则
31会计平衡公式
32股份制企业会计科目
33帐户体系及其基本结构
34复式记帐原则与借贷记帐法
35会计分录
36会计凭证
37会计帐簿
38总分类帐与明细分类帐平行登记
39记帐规则
40记帐错误更正
41会计核算形式
42会计人员的职责
4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44现金的管理
45现金的核算
46银行存款财务管理与核算
47企业外币业务主要财务规定
48汇兑损益会计处理主要规定及核算实例
49银行本票结算及记帐依据
50银行汇票结算及记帐依据
51商业汇票结算及记帐依据
52支票结算及记帐依据
53汇兑结算及记帐依据
54委托收款结算及记帐依据
5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及记帐依据
56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57银行存款、借款利息的核算
58流动资产财务会计处理基本要求
59应收票据的核算
60应收帐款的核算
61坏帐损失的核算
62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63流动负债财务、会计处理基本要求
64短期借款的核算
65应付票据的核算
66应付帐款的核算
67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68存货核算的范围
69存货计价
70.股份制企业存货发出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
71材料分类
72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材料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73材料收入凭证
74材料发出凭证
75采购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76发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77按实际成本计价材料的明细核算
78收发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材料应增设的会计
科目及材料明细帐设置
79采购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核算
80发出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核算
81商品交易中的实物交接方式
82股份制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计价方法
83购进商品业务凭证传递及会计处理
84商品购入的核算
85库存商品按售价记帐购入商品的核算
86购入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溢余的核算
87购入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的核算
88股份制企业从国外购进物资的核算
89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核算
90存货清查
91存货清查结果的核算
92采用售价金额核算企业盘点库存商品发生
溢余和短缺的核算
93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94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95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96包装物的核算
97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之一)
98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之二)
99无形资产及其分类
100无形资产计价、摊销、转让、投资的财
务规定
101无形资产的核算
102递延资产财务规定
103递延资产的核算
104短期投资的财务规定
105短期投资的核算
106长期投资的财务规定
107债券的面值认购、溢价认购和折价认购的
财务规定
108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109长期投资的核算
110长期投资按面值购入债券的核算
11长期投资溢价、折价购入债券的核算
112投资收益的核算
113固定资产
114固定资产分类
115固定资产计价
116自营新建固定资产的核算
117对外出包新建固定资产的核算
118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
119固定资产折旧
120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与核算
121固定资产增加的总分类核算
122固定资产改扩建的核算
12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124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
125出售出租固定资产的核算
126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
127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的核算
128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
129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核算
130应付引进设备款的核算
131长期负债财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要求
132长期借款的核算
133按面值发行债券的核算
134溢价发行债券与折价发行债券的财务规定
135溢价发行债券与折价发行债券的核算
136债券提前收兑的核算
137企业工资总额
138股份制企业工资支出财务、税收管理基本内容
139工资的核算
140发放工资总分类核算示例
141工资附加费的核算
142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单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143股份制企业职工医药费支出单项规定的
主要内容
144股份制企业职工与集体福利基金的核算
145制造成本法
146费用支出的财务规定
147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的基本规定
148产品成本构成的分类方法
149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
150生产费用的汇集
151生产费用明细核算
152辅助生产费用分配与结转
153辅助生产费用分配与结转例示
154直接费用的分配
155间接费用分配与结转
156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之一――简单法
157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之二――品种法
158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之三――分批法
159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160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之四――逐步结转法
161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之五――平行结转法
162施工工程成本计算的特点
163施工工程成本项目
164施工企业成本核算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165施工工程成本总分类核算程序
166工程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程序
167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的核算
168施工企业机械作业的成本核算
169建筑施工企业材料采购保管费的核算
170服务业营业成本的构成与核算
171营业收入的入帐时间
172股份制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及范围
173营业收入的计价
174营业收入的核算
175直运商品销售的核算
176预收货款的核算
177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核算
178旅游、饭店营业收入的核算
179分期收款赊销商品的核算
180股份制工业企业产成品的核算
181购进商品入库后销售成本计算与结转
182营业外收支的核算
183利润总额的组成
184利润总额核算方法
185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186利润分配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
使用方法
187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实例之一
188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实例之二
189弥补亏损的核算
190公积金的核算
191公益金的核算
192股东权益概念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93股东权益的构成
194资本金的核算
195股票发行的帐务处理
196库藏股票和捐赠股票
197股票分割帐务处理
198股利发放的核算
199年终利润结转和上年利润调整
200企业住房基金财务规定主要内容
201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
202股份制企业财务报表的种类、目的和编报要求
203资产负债表
204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方法
205资产负债表中左方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206资产负债表中右方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207利润表
208利润表各项目的编制方法
209营运资金
210财务状况变动表
211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方法
212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213利润分配表
214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215财务情况说明书
216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
217企业清算程序
218企业清算财产范围及作价
219清算损益的核算
240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41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242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定
24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244房产税的基本规定
245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246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247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248印花税的基本规定
24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基本规定
250耕地占用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
企业会计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可分为工业企业会计、农业企业会计、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交通运输企业会计、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会计、邮电通讯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保险企业会计等。
(2)按照企业会计服务的着重点不同,可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或者,分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3)按照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会计、合伙企业会计与股份公司会计。
(4)按照企业是否有外商投资,可分为内资企业会计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
【生效日期】1988-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988年11月21日黔府〔1988〕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为加强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线: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四条各级邮电部门及其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认真对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第五条我省城乡各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邮电通信的发展。邮电部门应将邮电通信发展规划提交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条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
建设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砍伐树竹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邮电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他通信设施,应尽量避开公路,如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它通信设施时,邮电部门应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竹,施工中要尽量减少损害。需要铲除或损坏农作物时邮电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砍伐树竹,应按《森林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砍伐。
第三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有关单位应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承担迁改工程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第十二条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要有严密的防护措施,并经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道、广播线路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施,生产爆炸性产品的工厂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和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邮电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事宜,由当地邮电局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开沟挖池等,应顾及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邮电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明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闭区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予以特准通行。
第十七条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影响通信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砍伐或修剪。对已影响通信安全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个人会商,随时进行无偿修剪,如确需连根砍除树竹时,邮电部门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先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通信器材;对于单位出售的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有出售证明方可收购。对不按此规定随意收购通信器材的个人或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要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施以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发现盗卖或变卖通信器材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报告。对为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犯罪分子转移、窝藏和销售赃物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章各条的违章作业和行为,邮电部门有权制止。对危及和妨碍通信畅通的违章建筑,当地政府和公安、规划、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保护通信线路设施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通信线路设施发生障碍的;
(二)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避免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坏的;
(三)协助邮电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施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和阻止破坏通信线路设施行为的;
(五)协助邮电部门追回被盗通信器材,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
(六)积极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有功的。
本条涉及的表彰或物质奖励,由各地、州、市、县、特区邮电局决定施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损害通信线路设施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检讨:
(一)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栓牲口或搭挂各种绳线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及其它通信附属设施射击,抛掷石块、杂物的;
(三)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
(四)在通信线路的站(所)安全区或禁区内打猎、采药、砍柴、割草、放牧、开荒、烧积灰肥或焚烧其它杂物的。
第二十二条对下列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公开检讨外,并视情节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通信线路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砂取土,设置粪池、沼气池、牧畜圈,以及开沟、掘井、葬坟的;
(四)在电杆、拉线周围各五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开沟、挖池、掘井、葬坟的;
(五)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作业的;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五米范围内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废渣的;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以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的。
第二十三条无论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坏电杆、电线、电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巡房、水线房、终端设备房、无人增音站、无人值守微波站(台)等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涉及的罚款和责令赔偿损失,由各地、州、市、县、特区邮电局决定施行,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邮电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单位或个人,当事单位或个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的五日内,向上一级邮电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邮电局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盗窃通信器材,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线路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五条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邮电职工因纪律松弛,玩忽职守,造成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邮电管理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省境内交通、电力、航空、铁道、广播、电视、军事、军工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