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消防监督检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2100433B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这个是法规,也就是公安部发布的法规。
消防监督检查小论文
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新的 社会形势也对现行消防监督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部 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 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不足,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是预防 火灾、降低火灾发生频率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听了多位领导 的授课,本人对现行消防监督模式有了一些思考。 一、 消防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 的稳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高位运行为我国消防工作的高 速增长提供了客观需求。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对维护社会安 全和消防的高度重视、消防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国民消防 安全意识的提高则为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主观动力。同时, 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整体火灾防御能力滞后,消防工作发展 水平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扩大的社会防 火和灭火需求,消防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 作为人类生命的保护伞的消
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1 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一、单选题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依据( C)制定的。(易) A、安全生产法 B 、国家安全法 C、消防法 D 、劳动法 2、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是( D)。(易) A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B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事设施 C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事设施、森林、草原 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3、消防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 B)的一项重要职责。 (易) A 、公安机关 B 、公安消防机构 C 、各级人民政府 D、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4、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 B)行为。(易) A 、司法 B 、执法 C 、管理, D、监理 5、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D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指南》一书分为消防监督检查基础知识、电气和常见场所的防火要求、常用计算和常用法律法规四个部分。书中以大量图表、数据直观介绍了建筑防火、建筑灭火设施,建筑防排烟系统和消防电气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基本要求,并对部分电气、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要求和检查要点进行了讲解。
运用消防业务知识,使用消防监督装 备,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