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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the fire-control design record and spot check)
指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单位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时限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需要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根据项目估摸不同需要不同的资质等级,其中消防专项设计资质范围如下:(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
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
你的酒店建筑总面积是多少平?按消防设计审核表上表明10000以上是消防设计审核,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大表。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the fire-control design record and spot check)
指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单位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网上搜索本地区消防办事直通车进入备案程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2100433B
网上搜索本地区消防办事直通车进入备案程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消防设施施工法律责任》
《消防设施施工法律责任》 一、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建筑法》 3、《消防法》 4、《刑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 2月 1日, 国务院令第 393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1月 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 4月 21日,国务院令第 302号) 8、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 6月 14日省八届 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月 22日省第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9、《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 8月 11日省八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月 2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关于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法律责任探讨
基于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对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种类以及法律监管的滞后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组织演练,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七)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八)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九)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