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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不含襄阳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水利、国土、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技术资料确定。

经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抗震设防技术资料,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项目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属于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本市县级以上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按规定备案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对于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按下限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与防震减灾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设防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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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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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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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文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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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抗震设计审查(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或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5)如为省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办理 的市备案登记表(原件 1份); (6)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份); (7)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套); (8)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 1份); (9)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 1份); (10)结构设计计算书( 1份); 受理(窗口 1个工作 日)→审查决定(市建设局 2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发证送达 (窗口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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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审 核 意 见 书 荣 震 审 〔2018〕第 007 号 重庆市荣昌区地震局 制 2 项目 名称 康宁广场 C 区、E 区 业主 单位 单位名称 重庆玉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法人代表 刘宁 联系电话 02346793868 联系人 谢依航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13983688708 工程 场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项目 基本 总投资额 36000 万元 3 情况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385545.21 ㎡ 楼层数: 30-33 层 层高:住宅 3.0 米/层 非住宅 4.2 米 /层 总层高: 93m(30 层) -102m(33 层) 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 使用用途:商业及住宅 占地面积: 1020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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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简介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陶瓷工业园区所属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外的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卫计委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设区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设区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设区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颁布的《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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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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