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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县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1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隶属中央、省、市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以及通信管网铺设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兴国县信息中心是本县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县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县信息中心共同审查。县信息中心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报立项的信息工程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县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县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息工程项目招标由县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信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因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须经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县信息中心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凡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需要采购有关设备和产品,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信息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在进行信息工程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必须到位。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分包他人。
第十九条 县信息中心对信息化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信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信息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并组织专家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信息中心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承揽信息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信息中心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监理员是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项目管理组履行甲方职责,对该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具体职责是: 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熟悉所监督的工...
根据最新的政府性组价政策,设备费应该计入工程费。工程费应该就是投标总价。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颁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 [2001]41 号 【颁布时间】 2001-03-23 【生效时间】 2001-03-23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 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 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 监督管理 ,规范信息工程建 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提高信息工程建 设质量和 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根据 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 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 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 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 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 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 制度、规
兴国县埠头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 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 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网站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技 术创新、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实施跨行业、跨部门、跨县市区 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核论证、招标投标、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对拟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 设单位于上年 10 月底以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建设计划。
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信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临沂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审核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 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有关标准 规定;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五)是否能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对需财政分期拨付资金的跨年度、分阶段实施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对未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我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 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提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
定。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运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投入占信息工程总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信息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信息化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
息化工程。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参加投标的监理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 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合同文本报 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 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 总结,出具项目决算资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整 改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 市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 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工程 的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
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信息化主管 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
加挂兴国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7名,保留工勤编制2名,正股级职数7名;内设7个职能股室:办公室、综合股、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建筑业监管股、城市建设股、村镇建设股、人民防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