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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是投标者必须经过的投标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投标者提出的报价单一般被认为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编制的,一旦报价单提出之后,投标者就无权因为现场勘察不周,情况不了解不细或因素考虑不全面而提出修改投标、调整报价或提出赔偿等要求。
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申请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到现场调查,可进一步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和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报价。招标人应主动向投标申请人介绍所有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 投标申请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
需调查环境敏感点、保护区、河流、水污染、古树名木、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等 。2100433B
(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现场踏勘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完成。
(3)澄清应该在现场踏勘结束后进行。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对于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减少可能的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标准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 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说起做造价,避免不了的就是偶尔要去下工地,特别是结算审核阶段,作为咨询单位的项目造价审核人,更需要去现场踏勘,但是,去现场并不是一个形式,而是要事先做做“功课”的,把竣工图纸及变更单、签证都认真地了解一遍,在梳理这些项目资料的同时,把发现的问题及有疑问的地方都记录下来,再带着这些疑难杂症去现场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在现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五查”工作:
一、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仍未施工项目、未完成工作量。
现实绝大多数工程虽然能够按部就班、按图完成施工,但当某工程体量足够庞大,则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多少都会跟图纸出现一些差异,特别是当出现有少量遗漏的工程内容与未完成的非重点部位的内容时,部分施工单位一般是不会如实反映的,他们仍然会抱有侥幸心理,企图按图结算,而建设方、监理方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发现,这无疑就会让施工方产生高估冒算的情况。到结算审核阶段,通过项目相关主体方现场勘查确认,才能相对容易地发现问题,便予以改正。
二、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签证相符、所办签证是否合理即与定额所包含内容是否有重复计算之嫌等。
我们知道签证是在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其实际情况与签证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重复现象,这些都是必须通过现场查勘确认才能做到的,仅凭图纸计算与签证本身是不可能发现问题的,这是诸多有实践经验的工程结算审计人员都心知肚明的常识。
三、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私换品牌现象。
对于工程施工工程中有无偷工减料、私换品牌现象,也只能通过现场查勘确认来了解。必要时还必须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以便更加清楚其内部构造的状况,从而更进一步确认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四、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
众所周知当工程量出现增减时,往往会伴随着虚报、多报的现象,对此只有通过现场查勘才能真正了解实际情况,有许多地方还需要现场测量,才能如实反映工程结算是否合理。
五、查实际使用的材料规格、质量、等级情况,以助于定价。
这里,我简单地归集一下就是:
1、查施工范围及内容;
2、查变更及签证是否属实;
3、查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有变化
4、查工程量增减是否属实;
5、查是否有材料代换及改变品牌情况发生。
当然,对于图纸中的施工内容,是否有施工事项、专业分包、取消不做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而在报送的资料中又反映不出来的问题,在现场踏勘中,要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