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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格

行政价格简介

行政价格是指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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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格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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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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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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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格文献

标准的行政公文的格式 标准的行政公文的格式

标准的行政公文的格式

格式:pdf

大小:36KB

页数: 3页

1 标准的行政公文的格式 ,比如字体 ,行距 ,字体大小 ,字间距 ,等 有什么要求 ?_百度知道 默认分类 2011-03-16 12:30:40 阅读 102 评论 0 字号: 大中小 订阅 一、公文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双面印刷。二、 行文格式主要要求(一)发文机关标示:由发文机关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后加 “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 边缘为 25mm ,上报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 缘为 80mm ,留出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使用;发文机关 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 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 22mm× 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文 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 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二)发文字号:发文 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

听证要求书(行政格式) 听证要求书(行政格式)

听证要求书(行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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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要求书 (行政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于何时何地被告知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此要求举行听证。        此致 被申请机关的名称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人员行政人员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空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人员概念

行政人员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概念也是行政人员的本意词语、平时最常使用的概念 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作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的人员。行政人员是行政过程的第一要素,他们肩负着实现行政目标的任务和使命。

广义的概念 除了上述的行政人员而外,还指非行政机关的各厂矿企业、公司等独立经营单位的、不直接参与生产、销售、采购等一线作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管理人员,简称“行管人员”,“行管”。

行政人员道德价值

摘要: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分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中,经济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活动可以自然地生成权利义务休系的总体,进而实现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公共领域中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如果说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不是恶,而且能够最终在权利义务的总体中转化为善;那么,行政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共权力的主体,他的行为如果不是善的,就必然是恶的。所以,行政人员的行为体系不仅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外在性规定上,而且需要在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上保证行政人员的自我实现。

关键词: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公共利益,公共权力

一个急遽变动的社会必然反映在道德领域,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为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公共行政领域中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除了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之外,也有着道德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把道德因素看作是一种软约束,不能在治理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等方面起到强制性的作用。其实,道德的价值远不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败,还需要通过道德建设才能实现。所以说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道德的意义才是根本的。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既是一项超前性的工作,也在反腐倡廉的现实运动中有着重大的价值。

一、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

行政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需要拥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价值取向,又必须具有作为行政人员特殊的价值取向。而且在行政人员的职业生涯中,他的那种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他的行政行为的准则。他只有时时刻刻用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校准他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合格的公务人员。当然,行政人员的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在他作为社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生成的,而是在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的公共要求在行政人员思想意识深层的凝结,也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备的条件。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分化为公共的领域与私人的领域,活动于公共领域或活动于私人领域,对道德价值取向的要求也就不同。对于活动于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但是,对于活动于公共领域中的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的探讨是在20世纪的后期才开始的,应当说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搞清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也需要沿着学术史的路径前进。

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亚当"para" label-module="para">

尽管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在他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中派生出来的,但却是现实的。因为,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是仅仅停留在愿望的状态,而是转化为行动的话,那么他立即就要面对着他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的个人利益如果希望得到长期实现的话,他就必须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他的个人利益在一次性的实现中就不再得到延续,甚至会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为持续的可能性,必然要在自己的行为中包含着道德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把经济人与自私自利的个体划等号。这也就是哈耶克所评价的:“毫无疑问,在18世纪伟大作家的语言中,人类的‘自爱’甚至人类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并且通过这些术语,他们首先认为这样的理论观是应当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但是,仅从一个正常人的眼前的需要这一狭义角度看,这些术语不意味着利己主义。”③

亚当·斯密的经典论述是理解经济人道德价值取向的锁钥,但却不是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价值准则。因为,对于经济人来说,他在普遍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可以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就如亚当"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同。虽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更多地带有理论抽象的性质,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在私人领域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人利益的存在任何时候都是恶的源泉。不仅因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必然破坏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会侵蚀着私人领域的健康,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平等。特别是当个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公共利益就会荡然无存,并置私人领域于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政府都极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人们所极力推举的方法。然而法律制度的手段只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无法起到直接遏制个人利益要求的作用。所以,只有寄托于行政道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要求加以遏制。

其次,行政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单就私人领域来说既没有权力也无所谓权利,但是,就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而言,我们经常看到关于经济人的权利问题的议论,其实私人领域中的所谓权利是由公共领域所赋予的,是公共领域根据私人领域的运行规律赋予了经济人以自由、平等等等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中却存在着关于人的人格的价值判断,并且在近代社会得到了公共领域的肯定和确认,成为人们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建立起契约关系体系。所以,私人领域只有在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系统之中才可以看到权力的作用,即使这样,它也是一个被作用了的领域,而对私人领域的单独分析中,我们是无法看到权力的存在的。没有权力,就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就不存在假以他人力量而进行的排他性占有,更不具有借用公共力量而对公共资源和他人物品的侵占。而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就是一个权力结构,行政人员就是专门被选择出来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权力任何时候都首先是一种支配力重,是由公众的力量所凝结而成的,是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协调私人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捍卫个人权利的公共力量。这种力量一旦背离其公共性质而被行政人员用以服务于个人利益,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即使权力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后果也是有害的。然而,恰恰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人员不当运用权利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大都倾向于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加以纠正。其实,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使权力的运行陷入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所以,谋求行政人员内在的道德制约与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相互补充是必需的。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存在价值的客观要求。

上述两点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它们决定了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因为行政人员是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人,所以他不同于经济人,他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所以,行政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同样,由于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使他拥有了可以支配他人、公共资源以及他人物品的权力,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种权力,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力的作用。如果他不能使这种权力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或者改变了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而且在这个问题上,行政人员不仅不应当满足于遵纪守法,而且必须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这些都是经济人所没有的特殊道德要求,却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价值取向。

二、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的意义

行政人员与经济人的区别决定了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也不同于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是权利主体,他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自于外在的压力;而行政人员则是权力主体,他的道德确定必须来自于行政人员的内在自觉。

在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人的主观价值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源,在受到社会科学的肯定之后而成为一种科学价值被人们承认和接受,在被现实的制度设置所包容之后则成为一种法理价值。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在契约关系中得到实现的。契约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契约关系得以存续则依靠经济人的诚实守信,即要求每一个经济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就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经济的约束力量,而且在契约关系的总体中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而存在的,经济人无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多大的主观性,但在接受权利和义务的总体性约束力量制约的过程中是没有选择的。所以这是一种客观价值,也就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

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是在经济人的权力义务的总体中实现的。具体地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无一例外地要依赖其交换共同体才能成为现实。所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就会自然地形成经济活动的惯例、规则和建立起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契约。在进一步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又形成了维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一种强迫性的力量为经济人道德价值提供保证,使经济人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加强彼此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促进彼此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对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说,经济人的权利义务总体包含着三个层次:第一,是市场行为的惯例体系;第二,是市场活动的规则和契约体系;第三,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三个层次所构成的总体无处不在地调节着经济人的行为,把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入到道德价值的范畴之中。

这种权利义务的总体在行政人员那里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行政人员是权力主体,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可以随时随地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使权利和义务发生畸变。当然,近代社会以来,人们在行政人员与经济人同等的意义上思考权利义务关系,探索了一整套规范行政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但是,这类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可以在形式上把行政人员的行为纳人到合理合法的范畴之中,却无法保证行政人员拥有道德价值判断的能力,更不用说行政人员能够依此实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所以,法律制度的体系以及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来说是一种永恒的外在确定,它并不象在经济人那里一样,能够转化为一种遵循惯例、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和诚实守信等的内在确定。道德价值的确定实际上也就是内在确定,行政人员缺乏这种内在确定,也就意味着他无法达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

当然,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人而言,他也有着自己权利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但是行政人员一旦被选择出来作为行政人员,他就不再被作为一般的社会人来看待,或者说权利和义务只是一般的、不事执掌公共权力的人的价值形态,一个人一旦执掌公共权力,权利义务就不再是他唯一的或基本的价值形态,甚至也不是他的存在的主要的价值形态。那么,对于行政人员同时也是社会人这一点如何理解呢?答案就在于行政人员是社会人的二重化,一方面,他是社会人,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人,是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也许人们会把行政人员的这种二重化看作是理论的抽象,即把行政人员仅仅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实这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抽象,虽然我们通过理论抽象达到了这一层面的认识,但行政人员的二重化却是公共领域的根本性质的现实要求,即要求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在他的公共生活中必须放弃他作为一般社会人的权利义务意识,追求作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

行政人员素质

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关系到兵团基层单位工作效率的重要问题。

一、 行政人员素质包含的内容

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基层行政干部队伍的总的要求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根本宗旨,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行政工作的方法;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具体来讲,行政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身体、素质。

二、 更新行政管理理念,增强管理能力

1、 行政管理理念的更新

这主要是指树立新时代的行政效率观念和时间观念,增强行政效率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将新时代的行政效率观念根植于心,才能深刻影响行政行为,从而实现高效行政。现代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时间的竞争,可以说,行政人员的主要能力之一就是驾驭时间,因此科学地利用时间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点。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处处珍惜时间,事事讲究实效,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2、 管理能力的增强

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行政工作人员面临严峻的挑战。传统的工作方法、管理观念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和人民的需要了,因此行政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探索,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自身的行政能力。

(1) 敏锐的洞察力和政治鉴别能力。

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保证方向性作用。行政人员应切实提高这两种能力,从而明辨政治是非,坚定正确立场不动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行政决策、工作方针、策略的正确,使工作沿着良好的轨道运转。

(2) 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行政工作人员不能墨守成规,应善于接受新事物,敢于创新,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方法、通过不同途径,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要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拓宽服务空间,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 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

1、 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是建立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精神,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的根本是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行政人员的头脑,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通过深入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全体行政人员的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行政人员利用一定的时间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要围绕中心工作,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从尊重人、理解人、爱护人出发,以诱导为主,循序渐进,采取分类、超前、对比等多种形式对广大行政人员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法律知识教育和廉政教育。

2、积极组织开展延伸文化教育。

抓好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人员自身业务文化素质的主要手段。根据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使所学的东西能更扎实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去。

3、 积极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

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是我们党深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素质教育的着眼点。因此,要想使各项机关行政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从思想入手,从实际着眼,虚心并举、双管齐下,才能取得应有效果。也就是要不断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总之,建设高素质行政人员队伍是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我们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就一定能够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人员队伍。

行政人员技能

1、行政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地准备统计报表、书面报告以及做管理方面的演说。要求熟练掌握个人电脑技术、MS Word、Excel和PowerPoint,以及创建多种专业文件的经验。

2、分析性思维很重要,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轻重缓急的判断,并且要对公司的发展和表现进行逐步地监控。

3、行政人员需要有非常好的组织能力,传播公司的正面形象并很好地反映在组织工作中,熟悉如何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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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管 辖

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移交案件管辖权应当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确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条 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销案。

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以及集体讨论的程序,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送达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

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第五十二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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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件信息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我们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

2013年3月6日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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