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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直接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我们编制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8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首先,小水电站接入电网有以下3种典型方案:方案一:装机容量在2MW以下,基本不具备可调节能力的小水电站,以10kV专线接入电网。方案二:装机容量在2—10MW,具备一定调节能力的小水电站,使用专线以3...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我们编制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我们编制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
微电网技术在国际上已受到广泛重视、发展迅速。微电网作为大电网的重要补充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效形式,在我国亦将得到快速发展。微电网本身具有独特的技术特点,而大范围接入会对电网规划、运行、管理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那么,在接入大电网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哪些相关的设备以及所起的作用。
一、孤岛检测设备
当电网故障、停电检修等原因造成微电网与主电网的连接中断,微电网需要从并网运行模式切换到离网孤岛运行模式,保证微网内负荷的供电可靠性。孤岛检测是微电网孤岛运行的前提。
孤岛检测的方法可分为三大类:
(1)开关状态检测法,即利用通信手段来检测电网断路器的开断状态,而安装在微电网侧的信号接收器根据断路器的状态来判断孤岛状态的发生;
(2)被动检测法,即根据电气量(如电压、频率)的变化量及相应的变化率来判断孤岛状态的发生;
(3)主动检测法,即人为向系统内部注入小的扰动,通过小扰动的影响,将微电网内部电气量的变化量放大,从而判断出孤岛状态。
这三类方法各有优缺点,一般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检测方法。本项目的微电网系统控制器的孤岛检测方法为被动检测法。用到的判据有:低压及过压判据;谐波判据;低频及过频判据。
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在使用这些主判据的同时,需要考虑这些主判据适用的条件,增加必要的闭锁条件。以低压判据为例,在微电网内部故障时,低压判据也会启动。为了防止误动,本装置增加了进线电流的方向闭锁条件,即故障电流方向指向微电网内部时,认为发生了微电网内部故障,此时闭锁孤岛检测判据。
二、并网控制器
装置的自动并网功能是指当微电网处于孤岛运行模式时,如果检测到系统侧电压恢复正常,则合上进线断路器,微电网转入并网运行。
为避免并网瞬间大冲击电流引起危害配网系统和微电网内的电子设备,在合闸前,装置检测微电网电压和配网系统电压之间的相位差θ,当θ小于一定值,且θ为减小趋势时才允许发合闸命令并网。
三、保护测控设备
经过研究表明,微电网容量较小时,在其并网运行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故障,故障电流仍然是由配电网系统提供,其值仍然相对较大。微电网系统控制器的保护仅仅是在微电网并网运行时才起作用,故配置了常见的过流保护及相对应的测控功能。
四、微电源控制器
微电网主要靠微电源控制器来调节馈线潮流、母线电压级与主网的解、并网运行。由于微电源的即拔即插功能,控制主要依赖于就地信号,且响应是毫秒级的。
五、保护协调器
饱和协调器既适用于主网的故障,也适用于微电网的故障。当主网故障时,保护协调器要将微电网中重要的负荷尽快地与主网隔离。其某些情况下微电网中重要负荷允许电压短时暂降,在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后可使微电网不与主网分离。当故障发生在微电网内,该保护应该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将故障段隔离。
六、能量管理器
能量管理器按电压和功率的预先整定值对系统进行调度,相应时间为分钟级。
七、储能装置
八、无功补偿等电能质量补偿设备
微网是相对大的电网而言的,是一个小的电网,微网比较大的特点是他可以自给自足。无功补偿其他传统电网也会用,主要是供电公司对电能质量有要求,并网的话需要保证电能质量满足要求。
无功功率补偿,简称无功补偿,在电子供电系统中起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的作用,降低供电变压器及输送线路的损耗,提高供电效率,改善供电环境。所以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在电力供电系统中处在一个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位置。合理的选择补偿装置,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的损耗,使电网质量提高。反之,如选择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供电系统,电压波动,谐波增大等诸多因素。
在小系统中,通过恰当的无功补偿方法还可以调整三相不平衡电流。按照wangs定理:在相与相之间跨接的电感或者电容可以在相间转移有功电流。因此,对于三相电流不平衡的系统,只要恰当地在各相与相之间以及各相与零线之间接入不同容量的电容器,不但可以将各相的功率因数均补偿至1,而且可以使各相的有功电流达到平衡状态。
通过对直流配电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技术特点的了解,可知直流配电网比交流配电网有更好的性能,不仅可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小线路损耗,且不涉及相位、频率控制和无功功率等问题,同时也为分布式电源的接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分布式电源的普及为直流配电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分布式电源并入直流配电网可以节省大量的换流器件。DG一般与当地配电网络并网运行,如35kV,IOkV和380/220V,对直流配电网的拓扑结构、电压等级等有着多方面影响,因此对分布式电源的特性及其并入直流配电网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分析。
较为常见的分布式电源主要有光伏电池、燃料电池、风力机和燃气轮机等,这些分布式电源都采用非常环保清洁的发电方式,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
而且这些电源产生的电能均为直流电或经过简单整流后变为直流电。因此,分布式电源并入直流配电网将节省大量的换流环节。图3是一个较为典型兼容分布式电源的直流配电系统。其中包括直流发电的分布式电源:光伏发电、燃料电池和交流发电的分布式电源:风力发电和微型燃气轮机。这些分布式电源通过各自相应的变换器与系统的直流母线相连。直流母线通过双向DC/AC变换器与交流主网进行能量交换,通过双向DC/DC变换器与储能单元进行能量交换,通过DC/AC逆变器给交流负载供电,通过DC/DC变换器给直流负载供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价财[201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