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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4月10日厦府〔1993〕综085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禾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禾路改造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款及本若干规定进行,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简化拆迁手续,加快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点距动迁地点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迁往曾厝安、西林、江头、乌石埔、西郭、湖里等村落地带的。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点距动迁地点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过渡房,系指迁入安置房之前,由拆迁人提供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临时性住房。
第四条厦禾路改造区域内的拆迁、补偿、安置,除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适当的鼓励:
(一)易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的,使用人在规定期限或达成协议期限之前搬迁完毕的(以下简称提前搬迁),拆迁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
(2)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给予优惠减交70%;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分应补差价。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仍保持租赁关系,给予优惠全部免交;调换产权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门应补交差价;使用人提前搬迁完毕的,拆迁人给予每人每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元。
(4)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若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拆迁人按原房作价补偿款总额提高30%计算补偿。
(二)就近安置或就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安置房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凡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按照协议书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并由拆迁人一次性奖励每人人民币100元。
(2)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实行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按协议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若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差价款和超面积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25%。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和出租部分的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又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差价款与超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30%。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属易地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属就地就近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600元。
(四)被拆迁私房系侨房的,除按拆迁私房的有关规定办理外,依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侨房业主要求就地安置的,原则上给予满足。
(2)凡符合中发办〔1984〕44号文和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应清退使用权的侨房,其租户一律由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凡按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属“一般不清退使用权”的侨房,若业主要求拆迁安置后不带租户的,政府或拆迁人可提供房源安置其租户,但业主必须承担安置其租房的住房的部分造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40元计收。
第五条拆迁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及其自管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市经委、市经贸委分别负责所辖单位用房及自管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
(二)市房管局负责所辖单位用房及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
(三)开元区政府负责所辖单位用房、自管住宅用房和私营、个体工商户用房及私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被拆迁房屋,由其使用单位的归口主管(代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
第六条凡属厦禾路拓宽工程需要,涉及拆迁经济补偿和奖励的,均按市政建设指挥部拆迁补偿协议处理。负责拆迁的部、委、办、区、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经济补偿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拆迁的私营、个体工商户,自行临时过渡的,由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的补偿总额4%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拆迁个体工商户,自行安置的,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的补偿总额的15~20%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个体工商户安置有困难,造成停业的,在拆迁协议期限内,市政建设指挥部给予持照人(岛内城镇常住户口)每月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80元,并订于协议书内。
第七条拆迁房屋补偿价格标准,按《办法》第三章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办理。
(一)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实行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不另补差价。
(二)拆除私房(含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作价标准: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90元计算,补交差价;安置房超过原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540元计算,补交差价;超出5.1-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850元计算,补交差价;超出10.1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补交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一次性结清价款的,给予八折优惠。
(三)拆除私房(含侨房),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不要求安置的,作价补偿,按《办法》补偿规定的加价倍数再加3倍计算。
(四)凡是返迁高层安置房的住房,在缴交租金或购买住房方面的价格均按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拆迁人违反拆迁规定的,由市拆迁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至二万元。
第九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的搬迁期限,每拖延一天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如果拖延满7天,除罚款以外,给予强行搬迁,因搬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全部负责。
第十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违反协议应按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人公告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书下达后,可依法强制搬迁腾地。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裁决书的执行。
第十二条凡属厦禾路改造工程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违章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建设监察管理大队负责强行拆除,违章人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物的一切费用和缴纳人民币2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无理取闹、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谩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厦禾路改造的规划区域。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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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2003 修订 ) 【类别】 房地产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 /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 /福建省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3.05.29 【实施日期】 2003.07.01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唯一标志】 16822409 【全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 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已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5 月 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6月 3 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 年 8 月 8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国土房 [2006]85 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特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 经拆迁当事人 协商一致或者被拆迁人拒绝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 +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第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22号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第79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