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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他们家物业公司口碑挺不错的,首先是工作人员比较认真负责,及时帮业主解决问题,还有就是他们公司比较人性化,全心全意为业主的利益着想,帮助业主节省资源,更好生活。
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还是比较不错的,服务很到位,该公司的口碑很不错,评价很高,对工作认真负责,非常的细致,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对物业的管理方面都是按规则办事,非常的公平,是一家很有的物业公司。
广州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6号 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现具有物业管理二级资质,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理事单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 4 月 30日,自公司起立以来,秉承着 "团结、 务实、拼博、创新 "的企业精神,以科学化、 规范化、专业化的 物业管理 服务为广大业主打 造绿色人居生活, 用一流的物业服务为业主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园; 为企业创造价值; 为社会 创造和谐;为员工创造机会。 目前,x物业在管的项目为 x 商品房住宅小区, 项目占地 204714㎡,总建筑面积 630000 ㎡,共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面积 41825 ㎡,总建筑面积 143321㎡,包括地上建筑 面积 110685.8㎡(含 1239 套住宅建筑面积 107179.7 ㎡,商业中心 3464 ㎡);地上建筑面 积 32635.3 ㎡ (含商业中心 3700 ㎡;车库 21808.7 ㎡;人防工程 7126.6㎡ )。该项目一期已于 20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协议
物业管理承包协议 发包单位: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对接管物业小区的服务质量,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名称: 二、承包方式:对项目实行整体承包 三、承包期限:壹年,从 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止。 四、承包内容: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伍万元承包费用,对嵩基温泉花园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付赢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经营状况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甲方义务:甲方给乙方提供公司印鉴及各种证照,并协助乙方做好证照年检及帮助乙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提请西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调研和论证工作,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后,财经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交换了意见。之后,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条例有关规定又进行了研究,并召开专题会议,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再次交换了意见,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9月1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68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西宁市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引导物业实行物业化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保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委托监督管理的问题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以委托方式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鉴于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
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对相关部门的表述过于笼统,在实际物业监督管理中易出现缺位现象,为进一步明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以列举式的形式对主要部门进行表述,以增强相关部门的责任感。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建设、规划、电力、水务、广播、通信、环卫、园林、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三、关于物业区域划分的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我省目前尚未出台《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未制定物业区域划分办法。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与省建设厅进行了函商,同时财经委员会也与省建设厅进行协商。此后,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征求了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的意见,并向省政府法制办发函征求意见,复函同意《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划分物业区域所规定的内容。
四、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入住率达到50%,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唯一条件,不符合西宁市的实际情况,表述上不够准确,排除了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其他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借鉴外省的做法,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二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第四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的问题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委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在履行职责时容易产生弊端,为充分发扬民主,经委员会研究,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建议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至少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六、关于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问题
制定具体规定是政府采取重大事件应急预案的一部分,是政府具体的行政工作事项,在条例中不宜授权制定具体规定,建议删去“具体规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内容。
七、具体修改意见
(一)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不列为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建议删去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的内容。同时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共同订立或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内容不属于管理规约所规范的内容,应是议事规则的内容,建议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删去。
(三)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将第二项“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修改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将第四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修改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将第五项“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修改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将第十一项“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修改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表述不准确,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为:“物业区域内业主较多的,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五)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增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内容作为第二款;在第二款中增加:“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的内容。
(六)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后面条款的顺序号顺延。
(八)建议将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修改为“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九)建议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内容。
(十)建议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装修监督”一词,并删去该条第二款的内容。
(十一)建议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
(十二)建议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
(十三)建议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条例由原来的六十二条修改为六十三条。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2016年8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梁志华率省督查组抵惠,对惠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进行专项督查。
督查组一行上午听取了惠州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情况汇报,并查阅了相关资料。下午,督查组前往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和稔山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渔户相关信息。
督查组对惠州市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要求惠州市进一步完善渔户档案,加快工程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国家确定的任务,做好迎接国家验收准备工作。
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志威同志,市府督办、市住建局、海洋渔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建设、规划、电力、水务、广电、通信、环卫、园林、公安、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