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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二月一日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农民工权益,营造和谐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哪位有《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电子版文件,急需!谢谢
大建安发[2006]23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文明施工措施 (一)现场场容管理方面的措施: 1、工地设置宽6m,高度为2.5m的大门,大门采用Φ50钢管及0.5厚铁皮焊接制作。 2、施工现场周围使用2m高高围档并涂刷或标语。 3、在现场入口的...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 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 施工 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防汛设施、 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 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 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 5米的遮挡围 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 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 施工 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防汛设施、 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 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 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 5米的遮挡围 墙。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7日市人大字〔4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第七条市政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全路段围场封闭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标志,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第八条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和劣质安全网。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十条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给排水设施,不得使污水横流、外溢。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理、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工程验收后7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场所应当符合规范性砖木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条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食堂应当采用砖木结构,禁止用油毡作屋面,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灶台贴釉面砖,并按标准设置防鼠设施。
饮食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宿舍应当尽量与施工区域分开,并采用砖木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处理,保证通风采光,保持整洁卫生。
宿舍须设置2×0.8平方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搭设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应当设置厕所,蹲位与人数比为1:25--30。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所卫生专人负责,定时清扫、清掏,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物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应当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护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提倡设立文化娱乐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条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卫、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拆迁等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拆迁现场文明施工由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检查。
市政、规划、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负责,并为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意识。
六、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施工道路与城市已建成道路相交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处修建不低于所交接城市道路等级的过渡路段,路段长度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内周边临时道路在挖土前应铺设厚度不少于0.15米,宽度不少于4米的混凝土临时路面。
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应使用砖、夹板等硬质材料,保证牢固、整洁、美观。砖墙应用砂浆抹光并涂白,用其他材料应先砌筑0.5米高度的砖墙脚。沿街工地的围栏均应使用砖墙,并书写宣传标语。
过渡路段、临时道路及围栏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拆迁施工现场应沿规划红线设置围栏,做到“先围后拆”。街道旁三层以上房屋或6米以上构筑物拆迁应实行全封闭施工。拆迁中瓦片、散砖、木料等物体不得随意投向人行道,拆迁现场遇高压线路应落实安全措施。
九、施工道路不得与非施工区域的人行道或居民出入口混用。高层建筑和沿街建设工地应设置垂直或水平安全防护网(棚),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施工人员及行人的安全。
十、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凡涉及占用城市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先向市政或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材、渣土等物。
十一、建设工地必须实行挂牌施工。除标明原规定的“六牌一图”外,还应标明工地管理人员名单、工地防火须知、“十大纪律”及宣传标语等内容。所有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做到责任到人。
十二、对危险施工区域必须设立示警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十三、严格控制施工噪声。附近有居民的建设工地,除特殊情况外,从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不得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对确需24小时连续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凭设计单位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要求,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与周围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协调、解释工作。
在居民密集区附近的建设工程,应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砼。
十四、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要加强对施工及建材运输过程中扬尘、滴漏等现象的管理,渣土运输应配备冲洗设备,施工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100米内路面应每天彻底冲洗一次。施工场地周围和其临时占用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工地实行包干,辖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监察。
十五、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由施工企业负责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市(区)渣土办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清运。
十六、工程项目规划会审时应审核工程施工污水排放方案。建设单位应设置施工污水沉淀池。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污水沉淀池,所有施工污水均应根据泥砂含量实行分级沉淀排放。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及河道。
十七、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线及场地周围的市政设施。施工场地出入口两侧100米内路面、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由工地负责养护。对不符合要求的,辖区城建监察大队、市政监察队应及时查处,责令整改。
十八、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保证工地环境的整洁。建设工地杀灭“四害”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市、区卫生防疫站实行有偿服务。
各区、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区卫生防疫站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四害”杀灭工作的检查督促。
十九、工地内应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职工宿舍应男女分开,地坪应铺设砼,表面抹光,并配备值班人员。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保持卫生、整洁。生活垃圾应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二十、工地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保持整洁卫生,砌筑的炉灶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我市烟尘控制区有关规定。炊事员上岗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工地内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冬季应注意保温,茶桶必须加盖有锁。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二十一、工地应分设男、女厕所,厕所内铺贴不低于1.5米高度的瓷砖;厕所应附设化粪池,有条件的可设活动厕所。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拆除临时生活设施,并将多余的建材和垃圾全部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
二十三、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应加强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工整顿。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近日,青海西宁市关于印发《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全文如下:
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对青海发展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重大要求,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紧抓“生态优先”与“发展率先”两个关键,进一步确立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为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下简称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在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西宁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和本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理念及设计要求。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发改、国土、环保、行政审批、林业、水务、住房保障、城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区、三县及各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海绵专项规划内容应纳入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等规划中。
城市(镇)控制性详规编制应明确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结合开发建设地块现状高程分析、雨水径流分析,单独编制用地海绵设施布局图、汇水分区布置图、海绵设施流程图,明确雨水收集及利用工程措施。
第五条 城市(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第六条 城市(镇)老城区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应采取下凹式绿地、屋面截水及透水性地面铺装等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七条 城市(乡、镇)道路建设或改造,应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均要落实海绵建设理念及控制目标,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化带的竖向关系,采取降低绿化土层标高、增加绿化带侧路缘石开口等措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可采用透水铺装、生态树穴及建设下凹绿地等,增大地表水渗入量,最大限度发挥道路、广场、停车场集水功能,蓄积雨水用于道路绿化及周边绿地。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及景区改造提升工程,应科学布局园林绿地竖向关系和雨水地表径流通道,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实施透水生态铺装,在充分利用原有景观水面汇水调蓄功能的基础上,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
实施山体公园建设,应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功能。
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绿地改造提升工程,应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合理设置雨水蓄水池等设施,提升绿地渗、蓄水功能。
第九条 城市水系、河道整治治理工程,应采取建设生态护岸、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措施,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可研编制、初步设计及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必须将海绵化建设措施、技术要求、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整体,予以规划、设计和建设。遵循海绵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海绵专项设计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环节,应将海绵化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设施相关工程措施的验收情况,提交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海绵专项设计内容纳入规划设计审查;在建项目未落实海绵专项设计的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改造项目的海绵专项方案由设计单位结合现状、上位规划及海绵设施建设指标等内容进行设计,并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实施土地出让、用地划拨中,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和刚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及划拨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化建设的目标及措施。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中,应单独编制海绵化建设专篇,明确海绵化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内容,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规划方案审批文件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包括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计算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专项登记。项目建设中海绵设施建设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海绵设施建设各项隐蔽工程施工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验收检查,并针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的后期管护依照《海绵设施运营维护手册》,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类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