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是指市直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法定职责,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重大闭门评判审核活动,包括并不限于引进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科技成果评审、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社科基金项目评选、项目绩效评审、资质资格评审等。中央、省已出台管理办法的评审活动,或市直单位根据中央、省文件要求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直单位举办评审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增强评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直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评审计划,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将所需评审费编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本单位评审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经市人大审核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评审及调整预算的,必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按规定调整预算。
第七条 市直单位评审费从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没有相应预算项目的,从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费,是指评审活动中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会费、场地费和评委劳务费。
第九条 办会费是指评审活动参加人员(含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含参评人员)在评审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医疗费,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评委中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占半数以上的的评审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内适当提高伙食费和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按《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对应级别标准由评审单位报销。
第十条 场地费是指评审活动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时,租用会议室所需的费用。租用会议定点场所的会议室,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由小到大安排会议室。会议室租金按照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时的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场地费开支详细说明和相关票据。
第十一条 评委劳务费是指聘请评委开支的劳务费用。评委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厅局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县处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含5天),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5天的,评委劳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上述标准为评委劳务费标准上限,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降低。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到异地评审的项目,评审费标准不变。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上应由市直单位自行组织,办会费(医疗费和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除外)比照会议活动有关要求,参照会议协议采购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自行组织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前述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不含报到和撤离时间),确需延长的应在评审计划中专门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评审地点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内部会议室不能满足需要的,应选择会议定点场所。
特殊情况必须组织异地评审的,除列入年度评审计划外,成行前还需再次报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应控制在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贴或支取评审劳务费。
第十七条 评委的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从党政机关邀请评委时,仅限邀请从事与评审项目有直接业务关系的人员担任评委,且从严控制。评审组织单位人员担任评委不得领取评委劳务费。
第十八条 境内评委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评委。邀请境外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举办无实质内容的评审活动;严禁无计划、无预算评审;严禁以发放评审劳务费为名,变相发放津补贴;严禁借评审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评审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评审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评审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评审费中列支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严禁套取评审费设立“小金库”。
评审住宿不得安排高档住房,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评审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评审期间不得组织与评审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二十条 评审举办单位应当注重评审环节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事前需求论证、事后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评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力求实现评审结果公正公平。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报销评审费时,应当提供评审计划审批文件、评审通知、评委和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委劳务费登记表、办会场所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异地评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市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评审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评审,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评审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评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已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将评审的项目、内容、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评审活动和评审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审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评审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评审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评审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评审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评审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评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评审费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评审费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你好,按照发改委的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行为,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 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 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 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 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 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XX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的财务行为, 加强预算管理, 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领导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单位,以及由局机关支出经费的单位。 第三条 局机关部门预算是反映机关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局机关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工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机关的各项收入、支 出由财务装备处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所管事项相应经费的预算建 议、使用和审核。 第四条 部门预算的内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转的经费结余、财政预算拨款和其他收入。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对变更部分编制追加预算重新评审。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有关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