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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测气体种类和监测系统结构
5要求
6监测终端试验方法
7监测终端检验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接口通讯协议2100433B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CJ/T 360-201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没有相应的清单和定额,补充定额或办理签证
A:佛山声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广佛路广佛装饰材料城B03座 B:佛山市华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天安发展大厦502室 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帮助您,望...
他们干这个好长时间了,只要是华鑫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他们负责的工程,都做的挺好的。
残杀威热烟雾对下水道和化粪池蟑螂杀灭效果观察
本文介绍了使用残杀威热烟雾杀灭下水道、化粪池蟑螂的杀灭方法,解决了常规喷雾器不易将药液进入狭长的通道内的问题,并取得好的杀灭效果。
波纹管下水道技术要求
波纹管下水道技术要求 一、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 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开槽的灰线尺 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 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二、基槽开挖: 1、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和边坡的状态,以防坍 陷。 2、开挖基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 -70cm 以下,如不 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 不挖,以便在测平后,由人工挖出。 3、在机械施工挖不到的地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 三、修帮和清底。 1、槽底修理铲平后, 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基槽规格:深 70cm, 宽 800mm。 2、开挖基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 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倒运。 3、要求不超过 20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模压化粪池特点及优势
1、本产品整体化生产严密性好,无渗漏,彻底解决砖砌池污染地下的问题,提高了环境的功能,改善了化粪池运行,保证了化粪池厌氧
腐化的功能,实践证明,其清掏时间是砖砌化粪池的三至五倍,对物业管理带来极大方便。
2、本产品占地面积小,具有较好的环保效益,特别适宜旧城建筑区内改造下水道系统设立化粪池,具有场地选择灵活的优点。在住宅区工
程中日益增多的煤气、上下水、雨水、电话、电力、有线电视、地温
空调等地下管网中节约出的土地可使管网综合设施条件得到改善。
3、本产品采用优质高强玻璃钢复合材料,具有耐拉、抗压、抗腐蚀、
抗冲击、强度高等特点,使用寿命可与建筑同步。
4、工厂化整体形生产,缩短了建筑后期的建筑工期,当日安装当日使
用,提高了工效,提高了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本产品质轻,易于安装施工。
6、本产品采用圆筒型外壳,筒壁采用曲面缠绕结构设计,抗压强度极
高,经有关部门检测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结束做好地
坪后,经数次测检, 15T卡车在上部辗压不沉降、不变型。
模压化粪池优势:
1、省钱
玻璃钢化粪池是采用工厂化、机械化、批量化、整体形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材料,体积小,有效容积大。
2、省工省时
玻璃钢化粪池整体形,质轻高强,安装快捷方便。
3、省地
玻璃钢化粪池节约土地开挖面积。
4、高效
玻璃钢化粪池密封性能好,能高效处理粪便,厌氧腐烂效果优于传统化粪池2倍以上。
5、环保
玻璃钢化粪池采用整体形生产,密封性能好,不渗漏,不污染地表水,不腐蚀化粪池周边的花草树木,电线电缆。池内采用高位虹吸导疏,多次沉淀,多次净化。
6 耐用
玻璃钢化粪池采用新型材料玻璃钢制造,耐老化、耐酸碱,使用寿命长达50年以上。
七、耐压、抗压强度高
玻璃钢化粪池国际50钢材树脂密封、圆柱体形,比多边形,方形抗压强度增加数倍
气体监测探头 又称固定式气体检测仪,是配合气体监测控制器使用。
按检测气体可分为:可燃气监测探头 和有毒气体监测探头
① 可燃气体监测探头 简称测爆仪, 一般为催化燃烧式检测原理,可检测多种可燃气体或蒸气,
②有毒气体监测探头一般为电化学式检测原理,根据选配传感器的不同可检测多种有毒气体,如CO、H2S、NO、NO2、CL2、HCN、NH3、PH3等多种有毒有机化合物。索福特气体监测探头相信大家不会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