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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建筑设施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招投标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资金的支付。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定《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主要材料、设备施行单’独政府采购等方式,禁止与开发商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要按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共工程招投标,施工方案与商务标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电子 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 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和社会企业联 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 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 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 软件和外围设 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 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 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皖发[2006]8 号) 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 2006]47 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 务。 2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采购方式的审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采购资金支付的审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其签订《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禁止中标供应商对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方案与商务标要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市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市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七条 市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市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市直单位项目委托后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和《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3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市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市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可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3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市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市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市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景德镇市财政局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市直单位。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市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一)市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市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局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供应商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共工程支出政策是指政府人为地扩大公共工程支出,更多地承担民间不愿意或在萧条年份不愿意投资的工程,可以扩大总需求,有助于经济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