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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是一本图书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基本信息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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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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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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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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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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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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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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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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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文献

新时期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新时期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新时期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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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探讨了农村小型水利在规划、建设、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

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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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功能和种类非常广泛,主要用于农村灌溉、生活用电、防涝、排水等方面,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建设新农村,水利要先行。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1.1进行科学管理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社会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永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现公布《永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防治水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水利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指:

(一)农业灌排工程:包括库、塘、坝、闸、水窖、渠道等及其建筑物。

(二)人畜饮水工程:包括水源、管道、水池、机井、抽水站及其建筑物。

(三)防洪工程:包括为保护城镇、村庄、水利设施、道路、农田、厂矿等修建的堤、坝、护岸等。

(四)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梯田、梯地、沟道、防护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草区以及为保护山、水、林、田、路等修建的水土保持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水利局是我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保护小型水利工程。跨乡镇、村、组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分段管理。协商不一致的,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指定一方管理,跨村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方管理,跨村民小组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指定一方管理。

第五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揭发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建设上鼓励和支持按批准的规划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管理上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水利局负责统筹全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督促、指导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

(镇)水利站工作;

(三)组织对全县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处理工程隐患;

(四)制定、审核水利工程蓄水计划和防洪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乡镇水利工作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和指导村委会、村民小组执行本办法;

(二)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供水正常,发挥效益;

(三)水利工作站指导辖区村、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四)及时制止破坏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完好;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乡镇水利站的指导下,组织群众按照“一事一议”制度制定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

(二)教育群众爱护水利工程,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清淤、除障、蓄水、排涝、抢险保护工程;

(三)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第三章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十条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推行社会化管理,每件小型水利工程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工程和当地的实际,可以以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租赁、承包、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管理,每件工程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签订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应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水费收交、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建立用水户协会、租赁、承包、公开拍卖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受益区户长代表会,报告工程管理、水费收支等情况,明确放水时间、水量分配、工程整修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工程管理中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现状。

第十三条农业灌排工程的管理:

(一)小(Ⅰ)型及以上水库的管理,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水费的收取;小(Ⅱ)型水库的管理,在乡(镇)水利站的指导下,由主要受益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和收费标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转;

(二)渠道、水塘、堤坝、闸门、泵站的管理,在乡(镇)水利站的指导下,由受益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照“一事一议” 制度制定出工程管理办法、专管人员、收费标准;

(三)水池、水窖的管理,按永政发〔2004〕11号文件执行;

(四)跨村、跨村民小组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由涉及受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或经协商分段)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水费的收取,按照“一事一议” 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定专管人员和收费标准;

(五)农业供水工程收费标准通过“一事一议”制度来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所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使用,通过“一事一议”制度来确定管理的方式,即:建立水户协会、租赁、承包、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

(一)县城饮水工程由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乡镇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二)乡镇集镇供水工程由水利站负责管理和水费的收取;

(三)村级供水工程在乡镇水利工作站的指导下,由供水涉及的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四)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供水人口在20户或1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的管理,在乡(镇)水利站的指导下,由供水涉及的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五)其他零星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六)跨村或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由供水涉及的受益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

(七)人畜饮供水工程收费标准通过“一事一议”制度来确定,鼓励实行按水表计量收费,原则上不能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

(一)主要河道:银江河、倒流河、上村河干流的河道和堤防由河流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1-2人管理。同时,指导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管理所属辖区内的其他小河道;

(二)其他小河道工程由所属辖区内的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管理;

(三)水土保持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闸涵、渠道、库塘、机井、管道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侵占或毁坏通讯、报讯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

(三)在水库库区及河流围垦或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向水库、水塘、河道、渠道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向水库、水塘、河道、渠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

(六)在水库、水塘、河流、湖泊等水域爆炸、设置拦河鱼具、挖筑鱼塘;

(七)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护范围内放牧、爆破、烧窑、埋坟;

(八)在堤(坝)顶、闸桥上行驶履带、运输机械或者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

(九)在堤防、护堤进行垦植、养殖、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林木,围埂造田地种粮等。

第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河堤(道)上开口;

(二)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三)在水库、水塘、河道、渠道及其他水体设置、扩大排污口、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四)砍伐水利工程绿化的防护林和水源林或者在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兰桉等有损水源产水量和水质的植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收费管理的工程,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确定的专管人员工资、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水源地的保护及新建工程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鼓励和提倡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拍卖、租赁,所收回的资金用于工程维修和当地新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水费的收交、使用要定期公开,并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资源,造林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二)管好用好资金成绩突出,工程维修养护到位,保持工程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成绩显著的;

(三)保证工程安全渡汛或在抗灾抢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四)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行为,勇于同破坏、盗窃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水利工程管理正常工作秩序,致使保护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垦、伐木、采石、取土、取砂、爆破、打井、兴修建筑物及其它破坏植被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纠纷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不正常的,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永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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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对策与建议

l、科学管理我们要注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并把其当作一门科学加以重视,改变以往重建轻管的现象,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对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向有关单位及时移交,并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进行专业管护,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当地社会情况以及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均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另外还要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工作要做好,使其能够效率最大化。

2、水利工程兼有经营性与公益性农村水利工程不但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与生活供水等等一些兴利功能,而且还具有防洪、排涝与降渍以及除害减灾防治地方病等功能。依据各农村水利工程的不同特点,对功能不同的水利工程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水利为主的工程,一部分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有偿服务与核算成本,以及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而另一部分有关单位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服务于广大群众,以突出水利工程的公益性。

3、要加强资金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中,需要很大的工程投资,中央已明确与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财政投入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要以此增加工程投入。为适应水利发展要求,不但要对现有工程要进行维修与改造,还要增加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力争使地方财政投入增加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要加强领导,并组织群众,努力使其积极地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来,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职能作用。为防止与杜绝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现象的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领导与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衔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

4、技术推广与人才培养由于水利工程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也要有一定的发展的眼光,水利部门对管理人员的培养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形式,要搞好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切实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上去;对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也要做好,真正使农田水利建设与日益发展的农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相适应,对现有与在建的以及正在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均能发挥其自身的效益,以造福与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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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合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县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明晰产权,结合县情,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到2016年底,基本扭转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局面,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建立健全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这次改革范围为全县各级管理的用于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共3152处。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5座、小(2)型10座。

(二)河流堤防。中小河流枢纽工程、堤防及护岸4处。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除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的东雷、新民、高北三大系统外,全县建成灌溉设施1035处,其中抽水站47座(其中大中型13座,小型34座),机井524眼(规模以上269眼),渠道工程464处,长度888公里。

(四)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上的Ⅳ型工程37处,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157处,分散式供水工程1887处。

(五)淤地坝。大型淤地坝10座,中型淤地坝5座,小型淤地坝2座。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产权明晰无争议的有:一是国有水利工程。利用各级财政资金修建的小型水闸属河道、水库和大型灌区单位,产权从属工程管理主体。二是集体和个体独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社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独资、合资或股份制形式,无国家项目或财政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属集体、社会组织或个人所有。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时期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做到新建一处完善管理体制一处。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同时,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协会、专业化供水合作社等管护组织,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优先将村级水利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交给农民用水专业化组织管理。力争三年内,村级农民用水专业化组织基本覆盖农业用水区。主要确权对象是: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6.对于国家投资或补助为主、个人配套建设的机井、水窖(含衬砌渠道、低压暗管附属设施),产权原则归个体出资者所有,但须在产权证上注明国家投资金额,在水费核算中应适当考虑国家投资,在涉及产权变更、征地占用时,应扣除国家投资部分;

7.对国家或集体投资修建的渠道或暗管,鼓励机井户联合组成专业化供水合作社,共享水源和管网,产权归该管水组织。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产权归属有争议的由上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裁定决定其产权归属。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1.落实管护主体

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务局向工程管护主体颁发使用证。颁发证书的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2.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管护主体必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改革后的工程,其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管护责任。工程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对工程承担管护责任,如出现因管护不到位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工程管护责任人负责。

3.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各水管站负责辖区内工程管理运行和农灌价格监督,指导村级水管员工作;村水管员负责村内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监督,负责各工程供水价格的汇总上报。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2.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3.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提高管护费补助标准、拓宽补助费覆盖面。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街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协调相关镇、街共同管理并由主要受益镇、街负责;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镇、街范围以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镇、街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明确主要受益村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村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工程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镇、街水管站负责检查和指导。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确定工程管理模式后,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逐级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县水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底试点阶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登记发证,全面实施改革。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信息,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全面总结。

(二)改革方法和步骤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为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上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经发、财政、水务、农业、国土等部门及各镇、街为成员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具体指导各镇、街稳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各镇、街依据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工程的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制定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依法合理界定产权。各镇、街要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法合理确定资产,并上报县水务、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县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产权界定工作的管理,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

4.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所采取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等多种形式,应由镇、街、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处水利工程一策的办法,认真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5.全面实施。各镇、街的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镇、街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正进行。各镇、街、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镇、街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镇、街工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以各水管主体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内工程改革。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效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6.竞标投标。对要拍卖的工程,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底;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各镇、街组织公开竞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决出最高价,现场宣布中标结果。

7.签订合同。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类型、转换运行机制的方式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3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8.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印制,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镇、街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务局,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县水务、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县级成员单位及镇、街目标考核;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镇、街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的镇、街,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小组适时对各镇、街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式,切实抓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镇、街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选择不少于3个村或站作为试点,应优先选择小水重点县项目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搞好确权颁证发放,完善水权交易流转流程,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渠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水务、财政、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分工合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从资金、土地、农林税收、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特别是县财政要全力保障此项工作所需经费,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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