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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是新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地方法规。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发展,加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产城融合、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等原则。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

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五条(项目业主)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业主制。

第六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10月份前应制定下一年度的新型农村社区年度计划和各个新型农村社区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报市农村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能启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实施方案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并满足以下要求:1.基础设施投入能够落实(以县、乡和社会力量等方面投入为主);2.群众支持率在80%以上,报名户数达到规划户数的50%以上;3.制定有周密的旧宅拆迁复垦方案且报名建房户按照要求签订有拆旧建新协议。

第七条(建立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库)由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联合组织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优秀规划设计单位招标,在全国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中选拔出5家以上优秀设计单位建立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库。

第八条(规划方案编制)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在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库中选用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等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其中包括社区土地利用及产业发展规划图、社区总平面、各项设施配置图、景观环境设计图、多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效果图等)。

第九条(村民审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在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完成后应按照“4 2”工作方法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由县级城乡规划部门上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条(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小组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规划委员会履行审批程序,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报市规划委员会履行审批程序。对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按以上程序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规划公告)经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相关村委会公告。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审查)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审定通过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图纸和电子文件各一套)由县(市)规划审批部门抄报市城乡规划部门;

审定通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图纸和电子文件各一套)由县(市)建设审批部门抄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规划核准)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业主应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后,持经审定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平立剖等图件及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验线。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县(市)、区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除国家、省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监督)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应按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严格实施,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应指派村镇规划协管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应按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或法定程序查处。

第十九条(违法查处)规划、建设、国土、监察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中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联合对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进行年度考核。对评选出的优秀新型农村社区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各级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规划、建设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规划、建设许可的;

(三)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批准后未及时公布和实施的;

(四)发现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或者违反规划、建设许可的规定新型农村社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经批准的新型规划,违背村民意愿,强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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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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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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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格式:pdf

大小:395KB

页数: 66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术 语 ...................................................................................................................2 第三章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4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四稿)

格式:pdf

大小:395KB

页数: 60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术 语................................................................................................................. 2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 3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细则信息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有偿置换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09〕196号)文件精神,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土地指标的置换,提升土地价值,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积极支持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制定本办法。

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条节余指标:指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新拆旧整理复垦后,新增加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该指标可以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土地综合整治实现。

节余指标流转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节余指标丰富的县(市)、区亦可在市域范围内流转。

第三条节余指标权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该社区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所得净收益返回该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区由各级政府投入拆除复垦并达到验收标准的,节余指标归各级政府所有,其流转所得收益统一上缴本级财政,优先用于所辖区域内新型农村拆旧区拆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节余指标流转方式:(一)作价出资(入股),指通过将节余指标置换到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用于非公益经营性项目,指标所有者可以按照流转费用标准作价出资(入股),参与项目建设,以保障长期收益。(二)指标有偿调剂,指标所有者按照流转费用标准将指标有偿调剂给实际使用者,用于产业集聚区或城镇周边项目建设。

流转费用标准:按照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三项费用”之和计算。

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征收管理

第六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可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收入和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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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其他信息

第七条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指标流转增值收益,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规划范围内分别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成本和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全部安排用于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区范围内(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除外)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增值收益上缴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扣除上缴省级收入和规定计提项目资金后,将剩余部分拨付有关区财政,全部用于相关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收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建设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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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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