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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由峡山区太保庄镇鲍家屯村70岁农民董玉坤珍藏,是他的父亲董金良传下来的。
此证近似正方形,边长30多厘米,纸质薄脆,色泽因年代久远已经泛黄。该证以大号繁体字直排印制,款项部分用毛笔填写,写有“昌南县十一区鲍家屯村居民董金良……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等字样,记录了土地所有人、土地四至、大小等内容。盖有昌南县人民政府的红色印章及当时县长王耀洲的签名印章,签发时间为1951年12月17日(如概述图)。
该证上面注明,该户主的土地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保证了土改中农民所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据昌邑市国土部门介绍,这是建国以来农村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当时劳动人民翻身当家作主人的最好见证。该证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可作为研究昌潍大地农村土改史的特殊文物资料 。
你肯定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商住楼,开发商的土地证肯定早就办理了,你要求的土地证是你自己名下的土地证,必须房子建好,先办理个人的房产证(按你商住楼款的4%缴纳契税没有问题,07年商住就是4%全国都是,楼款...
能贷,但得到你所在地的担保公司办理,银行不会接的,因为银行要的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两个,才能带,你到担保公司看看,他们的金额是根据你的评估,来的,具体的 位置和评估才能出金额,银行需要双向担保才能给...
首先你需要先把房产证过户到你的名字然后去当地的土地所办理土地证材料:1,原土地证2,房产证3,房改房(如果没有你要去当地房管局档案室查)4,双方身份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以及经验总结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梳理和理清建国后农地制度变迁过程,总结成功的经验,对今后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历史的缩影 改革的纪念——从邮票中回顾新中国土地管理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发行了许多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邮票。此文作者系现代土地管理亲历者,同时也是一名集邮爱好者,他通过收集、整理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邮票,为我们展现出了新中国土地管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从这一张张方寸纸片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土地管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细细观赏,让人回味无穷。
骑缝章
王林收藏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
泛黄的土绵纸,娟秀的毛笔字,笔走阡陌,记录下一个家族最初的模样。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土地和房屋”,这些文字刻印在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这是泸州发现的首份正本和存根保存完整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证”上的记载,收藏者王林表示将把它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份历史的见证,永久保存。
结缘 收藏第一代土地证
翻开自己偶然收集起来的宝贝,一份泛黄的卷宗,唤醒了王林被时光掩藏的记忆。时间回到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在林业局上班的王林一如既往地忙着手头的工作,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他会与一卷档案结下几十年的缘分。
当日,一位农民拿着一卷泛黄的纸找到王林,想依据这卷纸上记载的内容解决林权纠纷。王林接过那卷纸,“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印刷黑体字映入眼中,左边是正本,右边连着存根,右下角落款日期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份完完整整的1953 年“ 土 地 房 产 所 有证”。此证为“地字第03059号”,土绵纸,长77.5厘米,宽53.5厘米,主人是纳溪县第壹区安乐乡第三大组村居民陈仲铭。该证还详细记录了土地的种类、座落、地名和四至。
在林权纠纷得到解决后,这张土地证的主人似乎觉得“没了用处”,就将这份土地证甩了下来,而一向喜爱收集老物件儿的王林便将它收藏起来。
罕见 正本和存根完整
这份土地证正本上写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八十一亩,房产共计瓦房叁间,地基壹分零厘贰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字样,并盖有副县长王长安的印章和6x6厘米红色方形“纳溪县人民政府印”。
细看此证发现,土地和房产同时见于一个证,可以窥见50年代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作为一个证颁发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归属不同于现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证上分田、土、柴、地基四类记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记录,如此细致清楚,这是过去的地契没有的。此外,正本上采用骑缝章添加附卷,将正本无法写完的内容继续完整记录,骑缝字章体现当时工作人员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细致。
土地证一式两份,左一份正本给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应由县人民政府存档以备查考。但王林眼前这一份,不知何种缘故,正本和存根都在一起,比较罕见。
现身 捐档案馆见证历史
随着时间的推移,20多年过去了,这些年里,王林几易岗位,从林业局到农机局到检察院再到档案局(馆),但这份“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直被他悉心收藏着。
去年,王林调到纳溪区档案局(馆)工作,将这份保存完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带到了公众的视线中。泸州市档案局的有关人员对这份完整的“土地证”产生了兴趣,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档案,发现国土档案中也没有如此完整,正本和存根同在的“土地证”。“这是目前泸州发现的最完整的50年代“土地证”。
目前,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属王林个人收藏,他表示将来会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段历史的见证,永久的保存下来。
相关部门
属于第一代土地证 具有一定收藏价值
记者查阅发现,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而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此次发现的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但正本和存根完整,仍具有收藏价值。
骑缝章
王林收藏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
泛黄的土绵纸,娟秀的毛笔字,笔走阡陌,记录下一个家族最初的模样。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土地和房屋”,这些文字刻印在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这是泸州发现的首份正本和存根保存完整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证”上的记载,收藏者王林表示将把它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份历史的见证,永久保存。
结缘 收藏第一代土地证
翻开自己偶然收集起来的宝贝,一份泛黄的卷宗,唤醒了王林被时光掩藏的记忆。时间回到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在林业局上班的王林一如既往地忙着手头的工作,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他会与一卷档案结下几十年的缘分。
当日,一位农民拿着一卷泛黄的纸找到王林,想依据这卷纸上记载的内容解决林权纠纷。王林接过那卷纸,“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印刷黑体字映入眼中,左边是正本,右边连着存根,右下角落款日期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份完完整整的1953 年“ 土 地 房 产 所 有证”。此证为“地字第03059号”,土绵纸,长77.5厘米,宽53.5厘米,主人是纳溪县第壹区安乐乡第三大组村居民陈仲铭。该证还详细记录了土地的种类、座落、地名和四至。
在林权纠纷得到解决后,这张土地证的主人似乎觉得“没了用处”,就将这份土地证甩了下来,而一向喜爱收集老物件儿的王林便将它收藏起来。
罕见 正本和存根完整
这份土地证正本上写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八十一亩,房产共计瓦房叁间,地基壹分零厘贰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字样,并盖有副县长王长安的印章和6x6厘米红色方形“纳溪县人民政府印”。
细看此证发现,土地和房产同时见于一个证,可以窥见50年代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作为一个证颁发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归属不同于现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证上分田、土、柴、地基四类记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记录,如此细致清楚,这是过去的地契没有的。此外,正本上采用骑缝章添加附卷,将正本无法写完的内容继续完整记录,骑缝字章体现当时工作人员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细致。
土地证一式两份,左一份正本给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应由县人民政府存档以备查考。但王林眼前这一份,不知何种缘故,正本和存根都在一起,比较罕见。
现身 捐档案馆见证历史
随着时间的推移,20多年过去了,这些年里,王林几易岗位,从林业局到农机局到检察院再到档案局(馆),但这份“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直被他悉心收藏着。
去年,王林调到纳溪区档案局(馆)工作,将这份保存完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带到了公众的视线中。泸州市档案局的有关人员对这份完整的“土地证”产生了兴趣,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档案,发现国土档案中也没有如此完整,正本和存根同在的“土地证”。“这是目前泸州发现的最完整的50年代“土地证”。
目前,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属王林个人收藏,他表示将来会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段历史的见证,永久的保存下来。
相关部门
属于第一代土地证 具有一定收藏价值
记者查阅发现,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而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此次发现的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但正本和存根完整,仍具有收藏价值。
如***(2007)第0600004号,即是说***地区07年第4个办理的土地证,06是该地区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