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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做优做强步伐。
一、“新《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堵点、破难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委办〔2019〕37号)要求,以我市“原《若干意见》”即将到期废止修订为契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部分县(区)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为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企业资质等级低、竞争力不强、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企业融资成本高、运营负担重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南充、巴中、达州、宜宾等市(州)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本市建筑企业融资难、经营负担重的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企业融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社会保障方面与企业政策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新《实施意见》”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强化社会保障支持。“新《实施意见》”规定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四)完善招投标。“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由市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二是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
(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新《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后,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市内项目所在地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对市内其它使用本地资质企业的项目均适用。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规范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新《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对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二是优化本市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
三、保障落地执行
结合“原《若干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实施意见》”规定健全落实机制,确保政策落地执行。一是“新《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程序。三是兼顾市、县差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2100433B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雅安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安排,着力破解制约本市建筑业发展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全方位支持建筑业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对本市注册入统建筑企业进行奖励。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提升经济总量。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
(三)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
(四)鼓励创优树品牌和科技创新。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施工单位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税务局〕
四、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走出去”战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依托政府对外办事机构,适时在本市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较多的地区建立协调办事机构,与当地建立区域间协作关系,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走出去”的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抱团发展。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雅安市税务局〕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对企服务
(一)推动人才兴业。鼓励建筑业民营企业依托“雅州英才”工程开展赴外招才引智,畅通民营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通道,打通建筑行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也可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落实建筑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通道,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持建筑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相关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政企间交流和2次及以上有关税务筹划、财务管理、产值统计等专题培训,共同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六、减轻企业负担
(一)拓宽融资渠道。政府牵头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拓展建筑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融资。提升对本市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效率,简化审贷程序,适当放宽开具保函条件,按规定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雅安银保监分局)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度。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地要积极配合欠薪地调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全面落实社保降费,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持续实施“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在符合现行政策前提下,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由政府科学确定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二)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八、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发展
积极推行绿色建材在建筑业深入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倡导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现代夯土技术建设绿色农村住房。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提高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推行绿色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噪音管控。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到2022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6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乱点乱象整治,提高企业自律性,建设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凡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清理和废除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备案、登记、入库、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市场准入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健全保障机制
(一)强化考核,确保政策落地。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县(区)、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监督,落实纪律。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奖励条款及优惠政策,均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其他违法行为等为前提条件。受奖励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雅安市,否则应全额返还奖励资金。严禁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违规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1.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或受益地)财政解决,各县(区)、经开区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奖励经费从工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奖金发放。市或县(区)建筑企业奖金经市或县(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奖励资金;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奖励在该项奖励中做出贡献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不含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意见予以修订。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雅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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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市政府每年从年产值超过10亿元且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命名“宜昌十强建筑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强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2.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宜昌建设总部的应优先供应土地;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2019—2021年每年实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超过300万元的,2019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进行奖励,2020年、2021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2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加强与中央在宜企业的联系。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在宜建筑央企联合本地企业以EPC、PPP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5.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全市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省级高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实施地方供热工程,推进华润等发电企业剩余热能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磷石膏建材环保标准、产品质量,着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7.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5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支持市政公用、公路工程类的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尝试开展跨专业相互提供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0.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探索实施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网上异地评标。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1.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诚信与失信记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3.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14.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
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 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人社局)
17.加快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18.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宜昌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宜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宜昌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 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 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