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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为重要抓手,以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施政水平,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人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将依法行政作为政府部门与公务员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深入落实依法治市部署,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2.阳光行政,政务公开。坚持阳光行政,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七日双公示”,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勤政高效,为民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在《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基础上,梳理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按照要求对社会公布,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进一步畅通办事渠道,为群众提供便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推动各地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切实提高政府诚信施政、诚信作为和诚信执法水平。建立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信用记录,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5.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和追责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营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科学完整的公务人员、政府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政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比较完善,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务领域信用信息评价应用体系,公务人员和政府机构失信行为显著减少,行政效率和水平显著提高,健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全面提升雅安市政务诚信建设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公务员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下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地方政府,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4.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指标评价体系,对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并定期公布排名结果。持续推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将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信用城市监测评价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推进。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加强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5.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活动,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开展信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
6.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7.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依托市级信用门户网站、市内媒体等信息渠道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8.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作为评价政府的内容,并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按照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9.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不得违法违规披露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因错误采取惩戒措施损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0.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制度建设和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坚持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水平。
11.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将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上的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信用环境。
12.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开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试点,逐步全面推广。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市级信用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
13.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落实,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4.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政府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15.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群众。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促进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健全法规制度。贯彻落实信用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和省上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加强对政务信用信息安全和公务员个人隐私的保护,健全公务员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管理和应用等环节相关的制度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守信践诺约束机制及公务员诚信、政府部门政务诚信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制度。
(三)鼓励创新示范。鼓励经开区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条件成熟的可在全市推广实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政务诚信建设具体目标和推进方案,抓好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国家加强诚信建设的措施有: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要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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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 2011〕52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 2011年 8月 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 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 见》(国发〔 201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黔府发〔 2011〕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 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 2011? 66号 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 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 33 号,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国务院继发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的决定》 (国发, 2008? 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之后,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 出台的又一重大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 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贯彻实施《意见》对于深 入落实《纲要》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2014年1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内容
云政发[2017]66号
现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精神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 ,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 (省公务员局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 ,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完善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制度 ,细化当地政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 .各级政府的公务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 ,不予 晋升、提拔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 ,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 ,依托 “信用云南 ”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政府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法院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 ,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 ,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 ,依规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 ,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 (各级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政府 ,省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 ,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 ,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社会监督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省教育厅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加强采购
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 ,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 ,推
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并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省财政厅牵头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 ,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 ,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 ,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 ,避免恶性竞争 .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 ,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不得以政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各级政府牵头 ;省招商合作局、法制办 ,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 (省财政厅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完成 )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 ,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 ,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 ,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 (省政务诚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高度重视 ,狠抓落实 ,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