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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是2001年12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建华。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基本信息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图书目录

第一篇 预拌混凝土

第一章 原材料

第一节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第二节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 混凝土配合比

第一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第三节 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

第一节 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

第二节 预拌混凝土生产

第三节 预拌混凝土供应

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

第一节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

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和检查的要点

第一节 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

第二节 质量控制和检查的内容及其要点

第二篇 预制混凝土构件

第六章 模板和模具

第一节 模板的分类及其基本要求

第二节 模板的质量检验

第三节 台座和地坪

第四节 模板隔离剂

第七章 钢筋

第一节 钢筋原材料

第二节 钢筋加工

第三节 钢筋成品

第八章 混凝土

第九章 成型和养护

第一节 构件成型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构件成型

第三节 构件养护、拆模和起吊

第十章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第一节 预应力钢筋和锚夹具

第二节 预应力张拉

第三节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生产及其技术要求

第四节 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生产及其技术要求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检验和成品管理

第一节 产品质量检验

第二节 产品管理

第十二章 常用构件的生产技术要求

第一节 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

第二节 大型屋面板

第三节 混凝土方桩

第四节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第五节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梁

第六节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T型梁

第七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第八节 地铁管片

第十三章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和检查要点

第一节 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

第二节 质量控制和检查的内容及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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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金刚砂透水混凝土

  • 透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吨
  • t
  • 洪发
  • 3%
  •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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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U型截水槽

  • 混凝土截水槽规格:300×250×60麻灰色c30
  • 子光建材
  • 3%
  • 广州市子光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金刚砂透水混凝土

  • 透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吨
  • t
  • 禹智环保
  • 3%
  • 禹智环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金刚砂透水混凝土

  • 透水混凝土材料:微晶孔隙;1立方=1.8吨
  • t
  • 蛇口建安
  • 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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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强度等级:C15
  • 3%
  •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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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泵送 C10 普通砼
  • 东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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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泵送 C30 普通砼
  • 东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预拌混凝土

  • 泵送 C35 普通砼
  • 东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预拌混凝土

  • 非泵送 C20 普通砼
  • 东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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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非泵送 C25 普通砼
  • 东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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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C45
  • 9895m³
  • 4
  • 顺东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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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C40
  • 2587m³
  • 4
  • 金隅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16
查看价格

预拌混凝土

  • C40
  • 8018m³
  • 4
  • 顺东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16
查看价格

预拌混凝土

  • C35
  • 5534m³
  • 4
  • 金隅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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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 C30
  • 3319m³
  • 4
  • 民佳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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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内容简介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介绍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技术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书中对各类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控制方法尽量以条文和表格形式列出。书中并对产品的常见质量问题作了分析,介绍了产生原因和排除方法。全书大量引用了混凝土行业的最新标准、规范和规程,并列出它们的名称和标准号,便于读者进一步学习。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实用性强,可供企业生产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及监理人员学习使用,也可作为培训教材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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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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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文献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点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点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点

格式:pdf

大小:10.4MB

页数: 11页

ready-mixed concrete) ? 50% 40 43% 45% 50% 10mm 5—10mm 12.5%, 50% 15% 22.5% ? 30 s 45 s 60 s 60 s 3/4 m 3 1 m 3 15 s 3 m 3 90 s 30 s Un Re gis ter ed 30 ? 28 ISO9001 16cm Un Re gis ter ed ? 1 ? ? 2 1 1 Un Re gis ter ed 2 4 1 30 , 30 1.5 4 1/4—3/4 Un Re gis ter ed C30 GBJ107 GB/T 14902---2003 ?100mm ±30mm ±1.5% GB6566 SO Un Re gis ter ed “ ” C40 C45F200S6 C45F200S6 8—12cm “ ” C40 12—14cm “ ” 200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素 (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素 (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素 (2)

格式:pdf

大小:10.4MB

页数: 4页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要素 杜新民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 455000 [摘要] 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环节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对生产质量控制的要素 进行了提炼分析,做好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环节、施工浇筑等工序,完全可以保证建筑工程 的混凝土质量。 [关键词]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TV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前言 预拌混凝土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使用, 混凝土企业的大量增加造成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 质量 风险呈增加趋势; 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导致管理水平下降;部分企业短期行为严重, 质量管理投入 不足;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宣传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特性缺乏正确认识, 不能够合 理的组织施工和养护, 造成了较多的质量事故,也引发了大量的质量纠纷。 本文以预拌混凝土企业 管理人员的角度从原材料、 配合比设计、生产环节、 施工浇筑

[北京]有效发挥检测执法监督作用夯实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管理

据造价通工程造价信息网获悉, 2014年北京市监督总站充分发挥检测执法监督作用,全面加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一、三类企业执法监督工作全面加强。2014年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166家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2份,立案处罚3起,罚款金额9.2万元。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227家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1份,立案处罚22起,罚款金额102.74万元。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检查34家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立案处罚1起,罚款金额10万元。

二、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及监督抽检,企业业务水平普遍提升。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市监督总站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检工作。其中,检测机构项目有钢筋保护层厚度,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钢结构无损探伤验证检测、钢筋力学性能和基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比对结果全部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监督抽检工作分别委托检测项目864组和149组,项目涉及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钢筋、砂石、混凝土28天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和拌合物。对原材料抽检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进行立案处罚,未用于工程的责令其退场,并要求其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对出场混凝土保障率低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了约谈。

三、立足预防,充分发挥检测平台效用。一是建立检测监管系统不合格数据预警机制,对工程不合格数据设立警戒线,对超过警戒线的工程,流转至各工程监督机构加强监管。二是加强技防手段,对检测监管系统中增加的管理模块进一步优化升级;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检测机构视频监控。

四、加强住宅产业化质量监管。对生产地铁盾构管片、市政预制大梁、管的企业进行有重点、多频次、全覆盖的检查;对政策暂时缺位的新兴住宅产业化领域及时补位,组织针对住宅产业化预制构件企业的专项检查。

五、认真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完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力度,对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原材料、配合比执行等关键环节加大检查力度。积极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预拌混凝土执法引入案例通报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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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印发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2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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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出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进入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综合价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诚信评价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有效应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规划、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和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随机监督抽检;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出厂产品进行定期和随机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协会应牵头做好行业自律和安全生产自律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做好各类专业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企业建成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实现绿色生产。

第十条 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应安装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工地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代工地养护试件,不得存放无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生产企业每年与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比对验证试验。试验结果应存档,并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相关规定见证取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产品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考虑道路运输因素和施工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因道路堵塞或施工现场准备不足等原因出现搅拌运输车辆停候时间过长、坍落度损失较大的情况的,严禁擅自向预拌混凝土加水或外加剂等。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应当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并接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本市有关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遵守本市查控违法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向下列情形的违法建设供应产品: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进行公示的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选择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且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时,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与需方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要求等内容。施工现场交付时应按合同验收。

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取样、制作试块及植入芯片应在混凝土供货、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共同见证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收集质量保证资料并组织材料进场报验手续,同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室。部分受场地限制或规模较少的工程施工现场未具备条件设置标准养护室的,应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的标准养护箱。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交货验收、混凝土浇筑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做出记录和处理指令,确保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强度及耐久性指标严重不合格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方案,由责任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承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检验的单位应每月向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见证检验和监督抽检情况的汇总结果。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报告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并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五)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六)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论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扣减诚信分数并通报批评,同时暂停生产供应;情节严重的,提请原资质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向违法建设供应产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减诚信分数并通报批评,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八)代工地制作混凝土试块、代养护试块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减诚信分数并通报批评;

(九)销售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频次。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检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同时,公示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扣减诚信分数并通报批评。

(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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