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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机关党委(人事科)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市生态环境监察办公室)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自然与农村生态环境科
环境应急与信访科
综合环境科
土壤生态环境科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科
大气环境科
水生态环境科
生态环境监测科
环境科技产业与财务科
政策法规标准与宣教科(审计科)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贾利华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 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价。 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较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传染病的出现,若说与环境及生态息息相关,人们未必想到个中的关系。 港大发现花面狸(俗称果子狸)身上的冠状病毒,与引起人类SARS有关。在此之前,马来西亚的「立百病毒」、纽约的「西尼罗病毒」,甚至本港的...
南京市生态环境
1.自然环境概况 1.1 地理位置 南京位于长江下游地区,距入海口 347 公里,北纬 31°14′~32°37′,东经 118 ° 22′~ 119 ° 14′。东望大海,西达荆楚,南壤皖浙,北接江淮,长江越境而 过。距上海 300 公里,距北京 1200 公里,向西离重庆 1400 公里。境内山岗、 平原、河流交错。 全市总面积 6582.31 平方公里, 2007 年总人口 617.17 万人。 1.2 自然环境概况 1.2.1 地质地貌 南京地貌特征属宁镇扬丘陵地区,南京市辖区总面积 6582.31 平方公里,其 中市区面积 4723 平方公里,地形以低山、丘陵为骨架,以环状山、条带山、箕状 盆地为主要特色, 组成了一个低山丘陵、 岗地和平原、 洲地交错分布的地貌综合体。 其中低山占土地总面积的 3.5%; 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 4.3%; 岗地占土地总面积 的 53%; 平原、洼地
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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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委发〔2014〕16号),设立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四川省宜宾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全市质量强市、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省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负责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拟订,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技术性贸易中涉及标准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全市标准化信息。
(六)负责全市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考核认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合作交流。
(九)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质量、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全市质量强市、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全市质量分析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四)质量监督科。
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承担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五)计量与认证科。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协助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六)标准化科。
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组织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按规定权限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负责本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九)财务科。
负责编制和下达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收支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表;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项基金、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职业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宜办〔2017〕41号),设立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简称市住建城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城管局。
(二)将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力度。
(五)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城市建设、规模拓展及功能完善的战略意图和部署,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研究、草拟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九)负责推进行业建设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减排项目;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十)制订住建、城管、爱卫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的信访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一)承担城市建设的责任。谋划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纲要,提出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协调、指导城市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城市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乡村、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市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以及农村改厕工作。
(十五)承担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城管局设 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维稳、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扶贫、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综合性政策的研究;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四)发展策划科
负责全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研究城市建设时序,策划建设项目,编制近期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和指导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储备;统筹协调市政基础设施更新的政策研究和项目规划;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承担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城市建设项目(含PPP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指导白蚁防治工作、燃气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单位房改房资金的管理;承担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建筑业科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工作;指导市散装水泥办、建筑业协会的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城乡建设项目标准定额的指导和监管;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九)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管理;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科技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和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风景园林科
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督导全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定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城镇、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绿化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质量安全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拟定扬尘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扬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指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建设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十三)市容环卫科
负责编制环卫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考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拟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考评科
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考评办法,制订考核方案;综合分析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形势和工作动态,对城市建设、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承担全市数字化城管建设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建立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应急服务指挥系统,拟定城市管理系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承担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五)执法监督科
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重大案件;牵头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含临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案件协调、督促工作。
(十六)爱国卫生科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县城、镇、村(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改厕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县(区)、单位、社区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宣传科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的宣传,协调中央、省、市级媒体开展对外宣传报道;牵头负责相关调研课题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对外新闻公布,组织媒体开展问题曝光,及时掌握全系统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编辑、制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和内部刊物;负责全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八)财务科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牵头负责市及市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的各专项资金的争取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统计及上报工作。
(十九)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指导所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委决议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全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群团、计生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置,派驻专项行政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建城管局对外挂宜宾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住建城管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隶属市住建城管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市住建城管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市住建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
(三)市住建城管局委托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市住建城管局委托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城镇既有房屋危房改造和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房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天然气公司、市房地产测绘队、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等12个事业单位由市住建城管局管理。 2100433B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市局机关内设科室14个(含两个中心),下辖直属分局3个,稽查局1个,房地产税收管理办公室和10个区县地方税务局,共有干部职工1300余人,负责全市范围内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宜宾市地税局2008年全市地方收入入库34.41亿元,为1994年2.95亿元的11.66倍,年平均增长19.18%,15年来共组织各项地方收入207.92亿元,突破200亿大关,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为地方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