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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主要指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市政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管理是指与道路开口相关的部门之间的内部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出台的城市道路交通设计相关规范及《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遵守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出入口,优化次干路、支路出入口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道路出入口设置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核发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将城市道路出入口规划审批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中,组织联审,并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原则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城市道路出入口。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相关限制要求。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查批准城市道路出入口。
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负责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并综合考虑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和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具体的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意见和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市林业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涉及占用城市林带的联审工作,并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的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相关手续。同时按照《银川市城市路网优化及出入口整治专项规划》和《机动车道出入口整治建设方案》,对我市现状不合理的城市道路出入口分期分批进行综合整治。
第六条 新建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申报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管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
(二)经市交警、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联审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七条 已建成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原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重要区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需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八条 因项目施工、短期使用等情况需要临时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项目位置示意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交通(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30米以下的,还应当组织辖区建设交通局参加)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九条 开设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征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恢复道路原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道路开口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施工现场道路出入口硬化是建筑文明施工需要。现场出入口硬化及车辆冲洗,可以避免或减少施工车辆对城市道路污染及扬尘。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施工项目所在区域有关,施工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其费率也不同。一般按该建筑工程...
不知你想要关于道路的什么定义 请详细说明,谢谢 人类建造道路的历史至少有几十个世纪了,没有人能够真正说出世界上第一条道路是在何时或在何处建成的。远古时代,人们经常沿着动物的足迹或是最省...
城市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城市道路一般较公路宽阔,为适应复杂的交通工具,多划分机动车道、公共汽车...
城市道路出入口关键系数模型研究
综合考虑出入口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运行速度和视距等方面,提出出入口关键系数的概念,并构建计算模型。通过实例分析,得出试验路段出入口关键系数值,并应用聚类分析法进行等级划分,可以为出入口规划与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出入口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管理区域出入口进行有效控制,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出入口的管理 3. 定义 无 4. 职责 部门 /岗位 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 负责对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部主管(办) 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培训和考核 安全班长 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安全员 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 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 5.1.1 管理处根据各自项目的特点,在确保管理区域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下 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办法: A、 凡进入封闭区域的来访者,必须问明其来意,并与业主(住户)取得联系, 经过业主(住户)同意,并在《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让 其进入。离开时,封闭式管理区域需登记离去时间, B 、 对开放式管理区域的来访者,可不做登记,但安全
3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了解到,银川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批系统已于3月21日全面上线运行,该系统上线对银川市开展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改革、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率意义重大。
2014年,银川市规划管理工作开启全面审批改革,在市委、市政府和中兴(银川)智慧产业有限公司的指导下,市规划管理局开始落实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批系统建设。在完成设备、系统调试、安装和各项准备工作后,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批系统已于3月21日全面上线运行。
今后建设单位只需通过市规划管理局网站进入网上报建页面注册即可上传相关申报资料,减少了往返于市民大厅的麻烦。试运行阶段,规划申报将实行网上远程和市民大厅窗口两种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远程申报,再由驻市民大厅规划审批窗口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核,内部流转后即可办结发证;现场申报由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窗口直接受理,申报时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类资料,现场即可进行审查。
规划审批窗口设在市民大厅B区五楼。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批系统上线运行第一个月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申报的电子资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后补,没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电子资料将按退件处理。第二个月开始,网上远程申报即可全面推行,严格按照纸质和电子同时申报的规定执行。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管网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规划、公安、财政、发改、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管网新建、改(扩)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管线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挖掘项目计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道路挖掘计划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编制道路挖掘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三)具备条件的管线工程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四)严格保护桥梁、涵洞、边坡、挡墙及其他管线设施。
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进行挖掘并联审批,并建立批后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其有关设计文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工前3日发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一)未列入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二)申请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6月、7月、8月)挖掘的;
(三)申请在冬季期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挖掘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六)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
(七)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八)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因特殊需要冬季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挖掘施工单位在开挖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施工,并预留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及行人的出行安全。
挖掘城市道路对其他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挖掘施工单位在挖掘开工后,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第十七条 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挖掘人、挖掘起讫日期、挖掘范围等内容。
第十八条 挖掘、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按照标准设置围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采取分段开挖,分段修复方式,修复施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横向挖掘的,应当日回填,道路面层应当采取临时硬化措施。
因特殊需要在冬季进行道路横向挖掘、抢修的,应当使用天然砂砾进行管沟回填。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修复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统一实施。
修复施工单位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沟管顶50公分以上土方由道路修复施工单位进行回填,管沟管顶50公分以下土方由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进行回填。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道路修复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法规颁布
【法规标题】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第2号令
【生效时间】2001-1-4
1.2国家林业局令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