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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宜春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现场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涉及规划内容的变更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事前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到现场进行察看。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后审批、核准、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的;

(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频繁更改设计造成该工程造价累计增加5%以上(含5%)的,对勘察、设计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经备案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分别报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对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低价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七)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监理报告弄虚作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九)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押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押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押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宜府办发[2004]77号文《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执法监察机构。

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2%以上(含2%)或5万元以上(含5万元),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事前未报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察看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单价应以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和同期市场行情为准,偏离市场行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力度,对工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审计事项进行专项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及市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公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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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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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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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2KB

页数: 1页

广东省建设厅已出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确保这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按照这项试行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附件

1.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2.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3.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4.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

6.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7.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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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由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上填报(没有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下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5天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

(三)填写《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4、项目经理承担超过一项的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的工程项目任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7)。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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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是否可以调整不合理的中标单价

【提问】我单位中标的一市政桥梁工程,采用不平衡报价,目前正在施工中;我方能否申请业主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不合理的中标单价和措施费?谢谢!

【答案】首先,总价不变,调整不合理的综合单价,目的何在?只能是从进度款和日后不同项目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角度考虑的。基于这种情况,可以与甲方协商解决,综合单价调整看合同约定,如无约定是可以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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