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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因建设需要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开挖堤防、护坡或修筑围堰进行施工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期修复堤防、护坡或清除围堰,不能按期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在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用河道滩地临时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
(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爆破、钻探等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因运输、施工等确需穿越堤防的。”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批准的占用水域范围、面积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弃置废船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利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爆破、取土、打井、建窑、钻探和在护堤外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塘、取土,以及未经批准穿越堤防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或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二)项,修改为:“毁损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毁损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7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 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城乡排水设施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