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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为科学做好2018年去产能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2018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8〕6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做相关说明。
一、《工作方案》出台背景
2016年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周密部署,扎实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已压减生铁产能156万吨,粗钢产能426万吨,已完成压减生铁产能任务,粗钢产能还需压减27万吨,即可全面完成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根据2018年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报告》(云政报〔2018〕38号),加强与相关州市对接,将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企业、设备、生产线。据此出台了《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由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并对相关州市及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
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几个方面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目标任务
一是压减粗钢产能27万吨。拆除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巨利达钢铁有限公司50吨炼钢电炉一座用于压减粗钢产能27万吨,确保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是落实配套资金。从使用好奖补资金。落实好国家奖补政策,更好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2018年中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和我省配套资金筹措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三是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进一步核清2018年退出产能涉及职工人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是依法依规坚决抓好去产能。从严禁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五是加快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推进钢铁企业联合重组,促进钢铁存量优化升级。着力提升钢铁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推进向中高端迈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产能退出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真去真退。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加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引导;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要求,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纸质和视频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方案》的重要意义
一是要明确表达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部署的决心。今年9月底,压减粗钢产能27万吨后云南省即可提前2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
二是将“调整产业结构,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出现新的矛盾”作为实施方案的主线,力图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中推动云南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
一、工作要求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确保2018年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防退出产能和“地条钢”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强监测调度,密切关注行业运行态势,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了解企业和职工诉求,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倒排设备拆除(封存)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目标任务
(一)压减粗钢产能27万吨
拆除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巨利达钢铁有限公司50吨炼钢电炉1座,压减粗钢产能27万吨,确保2018年9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配套资金,使用好奖补资金
落实好国家奖补政策,更好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2018年中央奖补资金申报、拨付和我省配套资金筹措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牵头;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进一步核实2018年退出产能涉及职工人数,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挖掘企业内部分流潜力。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依法依规抓好去产能
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市场监管,加快退出不达标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云南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2.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有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查处条件的,要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确保不能恢复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3.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联发的《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云南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云府办明电〔2018〕8号)等要求,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办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查处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钢铁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中的淘汰类企业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依规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
继续深化钢铁企业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优化升级。着力提升钢铁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推进向中高端迈进。建立健全上下游合作机制,加快钢铁新材料产业化应用。积极推进智能制造,以试点示范为抓手,探索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加大行业推广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
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产能退出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强化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社会舆论宣传引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做好钢铁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要求,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纸质和视频资料归档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中国人民第 2672工厂。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由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募集设立,1997年发行上市。公司前身为始建于1971年...
国家真正落实了削减产能2.5亿吨,并且真正控制个体民营企业私自建设新的产能,河北的钢铁企业就有复苏的希望。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钢铁退出产能仅完成全年任务量的47%,并未过半。...
国家真正落实了削减产能2.5亿吨,并且真正控制个体民营企业私自建设新的产能,河北的钢铁企业就有复苏的希望。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钢铁退出产能仅完成全年任务量的47%,并未过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
1 /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 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 黔府办函 [2016]190 号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8.31 【实施日期】 201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函〔 2016〕1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8月 31 日 2 / 3 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2017年央企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595万吨
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12日召开。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2017年国有企业效益要实现稳定增长,中央企业利润总额力争同比增长3%、努力达到6%。国企改革要尽快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效,力求包括集团层面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所突破,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区积极着手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我区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摸底调查,制定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基本工作原则,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杜力洪·阿不都尔逊:“钢材方面,一个是质量、技术、环保没有达标的企业进行关停,对小的,地条钢、落后的企业进行关停,对新疆整体钢铁行业稳增长、调结构方面做一些工作。下一步要去多少吨?关多少企业?解决多少人的就业问题,他们的分流问题,还有债权债务问题怎么处理,那是我们下一步的问题。所以我们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经信委正在开展这项工作。”
关于今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安排,杜力洪·阿不都尔逊介绍说,自治区已成立了相关工作组,下一步将与各有关地州市签订目标责任书,指导各地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重点做好人员安置,守住稳定底线:“成立了三个领导小组,一个去产能的(小组),一个债务债权的,第三个是就业人员的。6月底前做一些初步的工作,7-8月时各地州要开展这个工作,9月份我们联合检查,10月份告一段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精神,有效化解我省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上级支持”的要求,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以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一批;着力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存量产能主动压减一批;通过拓展市场空间和积极培育下游产业消化一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能向境外转移一批等“四个一批”为主要抓手,推进钢铁行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企业在调整结构中实现脱困扭亏,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政府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的责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扶优汰劣,推动升级。提出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一批企业脱困发展,引导一批企业破产出清,加快技术装备升级,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以低效产能和落后产能为重点,通过法治化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停产企业按照不同处置方法,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落实各项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防范社会风险,合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
四、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依法依规坚决退出
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020年以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组织开展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优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支持减量化兼并重组,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加强质量违法查处工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且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的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省质监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方面:2016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梳理排查,重点检查钢铁企业煤气、高温熔体、有限空间、粉尘防爆作业以及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的安全状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钢铁企业,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一律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设备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立即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引导主动退出产能
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引导实施整体退出。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深化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曲靖等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钢铁企业,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或转型转产。(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利用好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政策,发挥我省紧邻南亚东南亚地缘优势,拓宽境外市场空间,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推动行业升级
推进智能制造,促进绿色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引导钢铁行业与“互联网 ”融合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探索智能制造发展新路径,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加大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配合)
发展钢结构建筑,扩大市场消费。重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率先使用钢结构,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扶持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出台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加强钢结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政策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专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
(一)财政政策
按照国家明确的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政策,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省级和有关州、市各承担50%。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以及企业奖补。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创业创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也要向钢铁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倾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昆银发〔2016〕119号)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三)人员安置政策
制定和落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通过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土地资源政策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涉及退出企业的土地处置,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钢铁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调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中淘汰类企业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清理和联合执法3个专项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淘汰落后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安全、金融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组织推进负总责,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查落实
加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宣传力度。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及时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建立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于2016年2月1日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016年以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意见》指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要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从2016年开始,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实现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意见》要求,要严禁新增产能,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促进绿色发展、扩大市场消费等多种方式,推动行业升级。《意见》明确了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地区要建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