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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云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2010年1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包括:

(一)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五)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六)政府指导价或者收费标准;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造价定额。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负合同监控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应当考虑项目实际,结合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资情况,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于资金受限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限额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工程造价。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调整的限额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鼓励通过合理低价中标使工程实际造价低于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运营维护费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按照相应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条 实行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复概算或者预算,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造价计价事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资质资格,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对项目造价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的计量计价报告,不得虚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二)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采用开发、销售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造价从业机构及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及时收集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虚报部分工程款,处虚报部分工程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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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云南

  • 胸径35-38cm,高6-8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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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50-60cm,高度8-10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云南

  • 胸径42-48cm,高8-9m,冠幅5-7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云南

  • 胸径30-35cm,高度7-8m,冠幅4-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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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生云南

  • 地径65-75cm,高度5-7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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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9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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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12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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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15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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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9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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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9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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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土方开挖运输工程造价

  • 立方米
  • 1000m³
  • 0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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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字(交通运输执法)

  • 方正美简黑,字高360mm
  • 6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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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交通运输执法)

  • 0.25m×0.35m,材质铝板,厚度2mm,版面采用Ⅳ类超强级反光膜
  • 5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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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费用

  • 1.0项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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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终端管理设备

  • 具体参数详见附图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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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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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献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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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艰巨的使命  不懈的追求  写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艰巨的使命 不懈的追求 写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艰巨的使命 不懈的追求 写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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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完成交通投资:2006年336亿元;2007年339亿元;2008年340亿元;2009年373亿元;2010年702亿元。"十一五"期间,交通投资突破2000亿元大关,年均投资均超过400亿元。"科学定额、合理造价"——伴随着云南新一轮国际大通道建设的波音涛声,云南交通人再次奏出敢为人先的激越音符。2010年12月17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全国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交通造

[云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包括:(—)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五)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六)政府指导价或者收费标准;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造价定额。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实行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负合同监控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应当考虑项目实际,结合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资情况,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于资金受限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限额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工程造价。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调整的限额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鼓励通过合理低价中标使工程实际造价低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运营维护费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按照相应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条 实行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复概算或者预算,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造价计价事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资质资格,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在造价文件上签名和加盖印章,并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违反前款规定出具的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或者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对项目造价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的计量计价报告,不得虚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行为包括:(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二)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采用开发、销售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造价从业机构及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及时收集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虚假部分工程款,处虚报部分工程款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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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集图书信息

中文名: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集》

作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

类别:

工程技术

价格:

60.00元

语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114088872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页数:

203页

开本:

16开

出版时间:

2011年2月

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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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办刊成果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出版发行

据2021年9月25日中国知网显示,《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共出版文献1554篇。

据2021年9月2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共载文1444篇、基金论文量为642篇。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收录情况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被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JST)、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收录。

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影响因子

据2021年9月21日中国知网显示,《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共出版文献1554篇、总下载426918次、总被引14285次,(2020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825 、(2020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56。。

据2021年9月2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被引量为12681次、下载量为95201次;据2021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该刊影响因子为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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