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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全省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对内部审计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开展培训、宣传、交流等专业服务活动;维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审计的良好形象。
本会依法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审计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基本信息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简介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 Yunnan Communications Audi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YCAA。

第二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全省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对内部审计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开展培训、宣传、交流等专业服务活动;维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审计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审计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一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执业准则、规则和执业道德规范;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统一规定的有关内部审计执业准则、规则和规则规范等,并予贯彻实施;

(四)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

(五)组织和推动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组织注册内部审计师参加云南省的统一考试;

(七)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办《云南交通运输内审通讯》会刊,组织会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和《云南内审通讯》等刊物投稿;

(八)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九)编印内部审计学习资料和学术论文集,组织内部审计书刊发行;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审批和管理会员,办理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推荐申报工作;

(十二)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同国际国内相关社团的交往活动;

(十四)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会员单位的业务工作;

(十五)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及其二级单位;

(二) 各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三) 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单位;

(四) 经省交通运输厅或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推荐在当地交通运

输内部审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事业单位或其审计机构;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助师技术职称(含)以上的审计人员或中级以上的

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以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二名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

省级其他部门内部审计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按单位性质和效益每年分别收取500—3000元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应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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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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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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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协会文献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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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1)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1)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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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 的管理 ,有效发挥计算机软件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作用, 维护 市场秩序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使用交通运输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 (以 下简称交通造价软件 )是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交通运输工 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所开发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 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标底)、投标价、计量支 付、新增单价、决算、绩效评价、养护等各阶段造价文件的 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造价软 件的评审、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运输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工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内部机构有综合部,资格资质部,市场信息部。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在云南省从事水利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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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协会职能

一、综合协调

1、负责组织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协助协会领导协调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催办;

2、负责协会工作会议计划管理,负责组织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等会务;

3、负责协会行政信息、对外宣传、联络、接待等;

4、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水利工程行业专家库;

5、协助协会领导对协会相关机构的职责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

二、资格资质管理

1、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执业、职业)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或受委托承担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管理;

3、负责水利工程行业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受委托承担政府规定的继续教育;

三、行业自律

1、负责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2、负责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及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负责组织开展行业检查,查处违反行规行约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4、负责组织行业评比,承担优质工程评审;

5、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目标考核相关;

6、负责组织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7、归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

8、负责组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

9、负责协会会员间争议调解;

10、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国际组织进行对口交流、合作、谈判、争端处理;

11、负责行业信息数字化建设、管理和交流,负责协会网站管理;

12、负责行业信息管理和交流服务,负责协会网站、会刊、通讯等编辑出版管理;

13、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咨询、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14、开展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咨询、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和合同争议调解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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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 (核准号:滇社章字第3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Yunnan Bidding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简称:YNBAC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在工程建设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促进云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云南昆明市西昌路189号,协会办公室设在四楼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水平;

(四)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的具体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

l、本协会的单位会员范围主要为: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批准;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入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3000元/年(含一级以上建筑企业);乙级2000元/年;暂定级1000元/年。其余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经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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