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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云南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元老级的公司,一直都是老客户推荐新客户,基本上不做广告的。性价比、材料使用、工艺水平、设计水平都是前列的。并且诚信得很,签下合约之后基本就不会加价了,只有选择这样的公司...
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如下: 云南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五台路8号 云南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沙沟段12号附近
不错的, 1.设计师水平。 2.公司一年的业绩。(公司大小衡量,不是说哪个公司面积大就是大公司,而是业绩多少。如果新空间装修公司在成都年业绩在前5,那就不错。大公司)。 3.考察施工工艺。(工人出自哪...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的“云南安厦靖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更名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为云南省省属一级施工企业。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
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CY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是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增项资质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企业。
云南统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行业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B区
云南统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总承包;建筑修饰工程专业总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总承包。
云南统实公司有专业高压电工技术员3名,专业空调技术员1名,专业卫生级管配管氩弧焊3名技术员,土建专业技术员2名,蒸汽管道焊接技术员1名,钢架结构设计制作技术员2名,施工人员有20名。公司的宗旨是对工程负责,让用户满意的态度,积极认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让客户满意,是公司唯一的希望。2100433B
云南瑞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在2009年3月,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第三财富中心A4栋,是一家集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为一体的设计与施工的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688万元,法人代表:钟加宾
公司崇尚质量,用匠心筑造精品;敬畏客户,用诚心倾情服务 ;瑞伟人不畏艰难,用信心迎接挑战;坚守落实把每一个建筑都筑造成精品,成就行业品质的典范。
云南瑞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致力于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大型公众设施装修服务。
公司优势公装领域:
①酒店装修,多年从业经验加上大量成功的案例实践,使得我们有着非常专业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操作流程;从别致的精品特色酒店到大气恢弘的星级酒店,都是瑞伟非常专业及擅长的工程服务领域。
②商务楼宇装修是瑞伟非常擅长的另一装修领域。专业的工程项目指挥中心制定严密的施工计划;严格的施工流程监控程序;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成本、用人、管理上科学安排,最大程度的为合作方节省成本,真正做出高效、安全、高品质的工程项目。
工程案例:截止到2016年,瑞伟累计修建、改造云南省内的加油站120余个;省内多家四星以上酒店的设计施工;多处大型商务写字楼、综合商务大厦装修;大型商场门面、高端会所、私人会所、KTV设计装修施工。2100433B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已经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条件、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提供安装、更换指导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采用隔震减震设计,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设计文件中对隔震减震装置性能参数、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应当采用而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或者不符合隔震减震技术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从事隔震减震装置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保证施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督促隔震减震专项工程验收,并形成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隔震减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明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减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鼓励建设单位设置地震监测装置。
第十六条 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联系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隔震减震技术的示范工程和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二)对隔震减震装置检测、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开展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指导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提供隔震减震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公布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动态目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二)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三)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是指应用隔震技术或者消能减震技术作为重要抗震措施的建筑工程;
(二)隔震减震装置是指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中用于减少或者消耗地震能量的装置,包括各类隔震支座、消能器等;
(三)隔震减震构造是指按照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对结构和非结构部分所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措施,包括隔震建筑的水平隔离缝、竖向隔离缝和穿过隔震层的配管、配线、通道以及减震建筑中阻尼器周边间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