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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项目准入,推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施工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购买考试用书 (建设部令第159 号,2007年9 月1日施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粤建管字〔2004〕169 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目前我省实施...
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1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
印染行业是工业废水排放大户,印染废水具有水量大、有机污染物含量高、悬浮物含量高、色度深、碱性大、水质变化大等特点,属难处理的工业废水。近年来由于化学纤维织物的发展,仿真丝的兴起和印染后整理技术的进步,...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一、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现有电镀行业的规范要求,制定电镀 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6-1。 表 6-1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内容 序号 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 产业 政策 及相 关手 续、 规划 1 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 4万 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 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 他企业配套电镀生产线除外) 发改 经信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 安监 6 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 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建设 规划 工艺 装备 水平 7 无氰化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 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2 山西晋能集团山阴冶金公司 3 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硅铁厂 4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5 朔州市鼎鑫源硅锰合金有限公司 6 山西忻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7 山西泰尔钢铁有限公司 8 山西远鑫麦克林铁合金有限公司 9 山西晋能长冶电力黎城铁合金厂 10 鄂尔多斯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11 鄂尔多斯市焱磊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12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含以下 2家企业)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金钢联有限责任公司 13 锡林郭勒电力上都高载能有限责任公司 14 包头市三维资源有限公司 15 包头欧马金属合金有限公司 16 丹东金利冶金有限公司 17 东港市宏伟硼合金有限公司 18 丹东双益硅业有限公司 19 靖宇县三利硅业有限公司 20 江苏江南铁
为加快岩棉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在岩棉项目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施工建设与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信部发布了《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对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以及相关技术、能源消耗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
岩棉是一种无机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以往岩棉材料在建筑市场的占有率大概为10%左右,但随着各界对建筑安全和消防认识的普遍提升,建筑业对岩棉材料的需求逐渐增加。2011年以来,岩棉板的价格由42元/平方米左右飙升至240元/平方米。
《准入条件》指出,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准入条件》还规定,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一位业内人仕告诉记者,中小型的保温材料生产厂家掌握岩棉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岩棉产业在国内规模规格和技术都不过硬。他认为,《准入条件》的发布,会对国内现有的岩棉厂家进行规范,规范其生产模式,提高其生产要求,虽然要投入很多资本,但另一方面将扩大销售份额,确定新的收益,使岩棉行业逐渐步入正轨。今后,岩棉产业在保温材料的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大。
空调制冷大市场专家指出,在布局、装备、质量、能耗、安全环保等多个标准的制约下,能满足条件的企业不会太多,国内的技术仍然不成熟,岩棉产品大部分质量并不过关,对此,需要靠龙头企业来填补市场缺口。通过设立高标准规范岩棉产业,政策将支持先进产能,调整优化产品结构。而这将大大促进岩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500
≤2490
离子膜法液碱≥45.0
≤600
离子膜法固碱≥98.0
≤900
隔膜法液碱≥30.0
≤980
≤2570
隔膜法液碱≥42.0
≤1200
隔膜法固碱≥95.0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