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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是永州市施行的实施方案。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基本信息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简介

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持并改善全市良好的水资源和大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让水更“清”、天更“蓝”、质量更“好”的总目标,以贯彻落实水、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载体,以强化执法监管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污、科学治污、联动治污,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管理体制,统筹谋划水、气环境综合整治,为建设品质活力永州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2、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控污减排。

——科学施策,综合治理。把科学治理、综合治理贯穿水污染、大气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统筹运用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生物修复等手段,综合运用水、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举措,着力提高治污科学化水平,推进水、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突出重点,有序实施。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水、气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举措,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大整治力度。根据治理效果和影响范围,按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治理工程和项目。

——创新机制,联动推进。建立健全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力量,强化市县区联动、部门协同和群众监督,加快形成水、气同治新格局。

3、总体目标

水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中心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向更好,小河小溪水质明显改善,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境内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标准,湘江干流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大气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工业企业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5年有所下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5%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并总体有所改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排位全省前列,环境空气优良率大于8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12)一级标准,其他区域达到二级标准。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水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水治理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5月底完成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反弹,发现后给予严厉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2018年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异地搬迁。(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属于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水泥、造纸行业的企业及其他行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在环境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业园、工业聚集区污染整治方案(市环保局负责)。工业园、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改造的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统一收集等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园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逾期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和粮食局等参与)

2、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与升级,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全面启动现有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祁阳县、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8年底前,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建成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冷水滩下河线污水处理厂达到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其他县区完成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中心城区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祁阳县白水镇和黎家坪镇、东安县芦洪市镇、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位于湘江两岸的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20年底前,其他重点镇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中心城区和县城雨水、污水合流的老城区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6年底,4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禁止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消除垃圾对水体的污染。到2016年底,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祁阳、道县、宁远等县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济化。(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各县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根据每一个黑臭水体的情况制定治理方案,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两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4、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市、县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工作。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引进大型、污染治理规范的畜禽养殖企业,促进传统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湘江一级支流两岸500米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或搬迁,现有50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业委、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养殖规划,禁止湖库投肥养鱼,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完成3万亩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完成湘江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产养殖场的淘汰退出。实施鱼道建设等工程措施和增殖放流等非工程措施,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矮围网围整治等专项行动。(市农业委、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广应用稻田养鸭、灯光和性诱剂诱杀害虫等生物防治技术和生物农药、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实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积极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技术,发展绿肥种植。扩大秸秆还田、种植食用菌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动发展缓释肥利用,重点发展绿肥,增加有机肥的比重。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水环境的污染。加强农药瓶、包装袋的收集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方式因地制宜,技术经济适用,运行简单灵活”的原则,以农村改水、改厕、改厨为契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进行。2016年6月底前,各乡镇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农村居民实施。农村居民相对集中的村庄宜采取生态塘、人工湿地、地下渗滤、蚯蚓生态滤池等生态处理模式进行集中处理;农村居民相对分散的村庄宜采取无动力地埋式四格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单户或几户联用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心城区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宜通过污水管网建设的应采取接入城镇市政管网统一处理模式。到2020年,湘江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市卫计委负责)等饮水安全状况。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其他县区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全面开展县区、乡镇、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护栏,排污口全部截污,水上餐厅和水产养殖取缔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饮用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逐步建立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20年前力争完成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实施县级以上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公布饮用水源地名录,确保中心城区供水水源地列为国家级重要水源地。(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6、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取缔或搬迁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工矿企业、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和粮食局等参与)。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环境保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突出抓好涔天河水库、双牌水库、东安高岩水库、新田金陵水库、宁远水市水库、江永源口水库、宋家洲电站库区等水质较好湖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集雨范围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河流“三清”(即清理河面漂浮物,清除倾倒在河边的垃圾,清理非法渔网)专项行动。在全市733条大小河流开展清洁河道、清除排污口、清理整治乱搭建和违章畜禽养殖场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的“三清”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河流的“三清”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全市湿地面积只增不减。通过申报、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坚持造林绿化,提高森林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为重点,大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等参与)

——强化水体保护监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国家、省、市控断面进行定期监测监管,在全市各县区交界断面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

1、工业废气治理

——严格管控新增污染源。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在中心城区和城镇及城郊结合部禁止新建、扩建冶炼、水泥、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不得新增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和富锰渣高炉、硅锰合金电炉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

——关闭、退出、搬迁重污染企业。对工艺落实、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关闭、退出、搬迁。2016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和各县城镇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场、建筑用砖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河道采砂场(市水利局牵头)和小塑料加工、冶炼企业的取缔关闭或淘汰退出(市经信委牵头),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企业要予以搬迁;2016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中心城市规划区11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用砖厂,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全市城市规划区44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用砖厂。(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2017年底前,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市环保局牵头)

2、燃烧废气治理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6年底前,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以社区为网格单位全面推进,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参与)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油、煤改生物质燃料能源替代,加快燃煤锅炉整治。中心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6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退出,2017年底前,市域内所有工业园和产业集聚区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快燃气管网建设。2016年底前,中心城区燃气管网覆盖率达70%以上。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内锅炉(炉灶)、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居住小区应及时转换天然气燃料;燃气管网暂不完善的区域,可使用LNG或CNG(压缩天然气)撬装站供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3、扬尘污染治理

——强化施工扬尘管理。2016年底前,出台《建筑场地文明施工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所有建设工地现场实现标准化目标管理,确保实现“六不开工”和“七个100%”,即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现场监管100%到位。拆除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市住建局、市房产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提高道路机扫率,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或吸尘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扩大保洁范围。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机扫率稳定在80%以上,县城城区达到70%以上。根据环境质量状况,调整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制定《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规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对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行为开展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运输,达不到密闭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堆场扬尘管理。工业企业厂区堆场应建立密闭料场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长期堆放废弃物的场所应覆绿、铺装、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中心城区和城镇建成区内禁止设立砂石货场和堆场,现有的限期搬迁或关闭。(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园林绿化。以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巩固创森成果,继续加大绿化建设,开展裸露地面绿化和城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发挥绿化带对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的吸附、阻挡作用。(市园林局牵头)

——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的管理。按照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各县区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划定禁燃区域,发布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机场和城市周边等控制区域,由各乡镇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市农业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制定《燃放烟花管理办法》,规范烟花燃放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等参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生活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大露天焚烧垃圾查处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4、饮食业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扩、改)建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禁止在城市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中心城区和城镇全面推行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以上(6个以上灶头)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60%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80%。(市环保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5、机动车尾气治理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制。出台第三方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测电子监管系统平台,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检测网络体系,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2018年底前,机动车排气检测率达到85%,对超标排放车辆实行限期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基础上,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禁止外地超标排放机动车转入市内;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和强制报废;2017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出台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路段。(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协调落实油源,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

——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到2020年,中心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任政委、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执行副组长,一名厅级干部为专职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从市直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全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水污染治理实行“河长制”、大气污染治理实行属地网格管理“片长制”,制订实施各级“河长制”、“片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长”、“片长”职责、负责河段、片区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治理任务。市领导带头领任务任“河长”、“片长”,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乡镇、村(社区)领导分段、分区负责,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有担子。

(三)加大执法力度。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构建起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按照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新标准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将不符合产业政策、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实施淘汰退出。

(五)扩大财政支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整合现有水污染、环境空气污染治理资金,市和各县区都要设立水、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逐年递增,积极争取国家、省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多方筹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实施办法》(永环函〔2015〕47号),对在线设施运营维护和在线对比检测服务等领域开展试点。组织推介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为项目合作相关各方搭建对接平台。

(六)强化科学管理。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项目必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其中工业类建设项目须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完成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15〕1号),定期公布环境诚信、环境合格、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名单,责令环境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境不良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关闭。

(七)严格考核督查。由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全市河流交界断面、河道水质、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建立月度公开通报制度,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根据月度量化指标,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重点挂牌督查制度,对严重影响水、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对治理水、气污染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进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气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永州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办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气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终身追责。

(八)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建设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强化互联网意识,利用互联网 模式等加强环境监管,建成覆盖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全市统一的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发、设计综合环境服务等服务模式。按照BOT、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

(九)加强协调联动。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永政发〔2015〕18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永州与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体系。

(十)突出参与监督。加强水、气环境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的知情平台,建立群众性志愿组织,畅通公众参与的监督渠道,将群众参与扩展到水、气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生命之源,城市之魂”为主题,持续开展声势浩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坚决抵制破坏环境、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积极倡导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文明生活方式,让广大群众成为环境问题的监督者、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环境变好的见证者和受益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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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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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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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文献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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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规范 一、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处理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二) 设计依据及原则; (三) 大气污染技术数据及设计处理能力; (四) 方案设计与工艺流程简介; (五) 处理系统设计计算; (六) 处理效果; (七) 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八) 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上述各项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 二、具体要求 (一)工程概况 厂方的基本情况:名称、厂址、企业性质,工程属新建或整改; 大气污染污染来源: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确定产污环节,给出所 处理大气污染的类型和主要污染物种类,明确治理目标; 厂区周围环境状况:厂区周边环境简介,是否属居民集中区,居 民对大气污染污染的反映,常年主导风向与风速等; 报审整改方案时, 需介绍原有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处理能力,设 施现状及特点,并提供原有设计方案; 对污染治理的有关环保法规、 条例,以及厂方对污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环境污染因素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环境污染因素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治理论文:大气环境污染因素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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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论文: 大气环境污染因素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摘 要 :本文对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污染现状及因素进行分析 ,旨在寻求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 的主要因素及其治理措施。分析结果表明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基本属于煤烟污染型 ,其空 气质量呈逐年恶化的态势 ,特别是冬季污染天数有所增加 ,且污染时间基本集中在采暖期。据 此,为改善乌鲁木齐市空气环境质量 ,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出了相关的对 策和建议。 关键词 ;乌鲁木齐 ;大气环境污染 ;因素分析 ;治理措施 引言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 ,地处欧亚大陆腹地 [1]、天山北麓 ,为南北疆交通的 枢纽 ,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现辖 7区 1 县、1 个经济开发区和 1 个高新开发 区,总面积 1.2 万平方公里 ,建成区面积 230 平方公里 [2]。该市东、西、南三面环山 ,北部为广 阔的平原 ,城市用地发

国办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建成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的现代公民科学素质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   深入实施科技教育与培训、社区科普益民、科普信息化、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产业助力和科普人才建设等重大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十三五”期间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实现跨越提升作出总体部署。   《方案》指出,公民科学素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要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继承创新、拓展提升,开放协同、普惠共享,精准发力、全面跨越,推动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扎实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激发大众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潜力,为创新驱动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筑牢公民科学素质基础。《方案》提出,到2020年我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目标是: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长足发展,建成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的现代公民科学素质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由2015年的6.20%提升到10%以上。《方案》强调,要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普及高新技术、绿色发展、健康生活等知识和观念,以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深入实施科技教育与培训、社区科普益民、科普信息化、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产业助力和科普人才建设等重大工程,大幅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共建、社会动员、监测评估等机制,建立科研与科普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国公民提高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显著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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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简介

永政办发〔2009〕2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建立高效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永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背景和意义

2001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面貌有很大改善。但是,目前我市中小学校舍仍存在危房旧房多、设计水平低、建设质量低、配置标准低等问题,还有相当多的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校舍安全状况,有利于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和任务

工程目标:对全市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烈度区、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拆除重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维修B级危房,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建设提供服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并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

(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政府负责实施,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新实施的建设标准,科学设计,精心施工,确保每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

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1、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对每一座建筑形成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2、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并在对项目建设场址及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3、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山塘水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工程实施除解决好我市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区的校舍外,还要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的特点,重点考虑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改造和其他地区的D级危房改造。

工程实施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25日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排查,形成鉴定报告,并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

2、2009年8月25日前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3、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标准,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2009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底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100%(详见附表1、附件2)。

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市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水利、地震等部门为各县区提供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县区专业力量不足的,市领导小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各县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对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负责筹措工程配套资金,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专项资金的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应将校舍安全工程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汇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专项资金。规划建设和房产部门应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资金筹措、管理和项目优惠政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筹措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省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市、县要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央、省和市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校,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具体资金筹措和安排办法待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由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五个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5]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一:2009年全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度表

附件二:2009年各县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度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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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万源市实施方案简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万源市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突出重点,以后河、任河、中河、肖口河、白沙河、澌滩河和喜神河等小流域作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总氮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建设“生态万源”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后河、任河、中河、肖口河、白沙河、澌滩河和喜神河及大中型水库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主要指标:到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30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取缔“10 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经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 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保、经信部门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超”、“双有”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经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信部门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园区内已经建成的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制定并落实实施计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区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住建局、国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到2020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开展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局、国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从“十三五”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2016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净化农田排水。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运局、水务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按时完成全省下达的村、镇农村污水处理试点任务;2020年底前,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市目标任务。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农业局、住建局、财政局、治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持续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运局、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3.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

牵头单位:交运局

参与单位:经信局、环保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4.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牵头单位:经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严格环境准入。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市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市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优化空间布局

17.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经信局、环保局、农业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经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推进循环发展

21.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经信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运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国资办

24. 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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