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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局内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局机关一般事务工作;
2、负责全局文档、劳资、人事、统计、信访及后勤服务工作;
3、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
4、负责城建城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5、负责协调局属各单位的关系,检查督促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随时了解掌握全局工作及管理状况;
二、城市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
2、负责县城主次干道广告及门店牌匾的审查、审批,及规范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整治县城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工怍;
4、负责“门前三包”检查督浞落实工作;
5、查处各类市容市貌违章行为。
三、财务室
三、所属事业机构
一、规划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l、负责全县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2、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及规划编制;
3、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怍;
4、负责城乡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及处理;
5、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及建设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审验;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所
1、负责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县城道路、道路照明及维修;
3 、负责管理排污排水道路桥梁、洪河道管理工作;
4、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园林绿化管理所
四、城建监察中队
五、环卫管理所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七、房地产管理所(同房地产交易所、评估所、危旧房屋鉴定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八、自来水公司
九、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十、供热管理站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供热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2、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集中供热规划,参与供热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批、质量监督及验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供热点的供热质量;
3、负责全县联片供热的规划管理工作和供热单位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
4、测算供热成本,会同有关部门勘定供热价格标准;
5、按标准收取设施增容、供热等有关费用,对违章用户进行处理;
6、引进先进供热技术、设备,总结推广供热经验。 2100433B
榆中县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村镇规划建设、测绘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城乡违法建设的检置制止及处理工作。
2、负责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3、负责县城公共绿化美化工作、管理全县庭院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4、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监察,公共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
5、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造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房地产、产籍、登记、拆迁、抵押、交易、评估、租赁、装饰装修、危房鉴定、安居工程建设及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
7、负责县城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维修及管理县城正常供水。
8、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等各项工作。
9、负责县城联片供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城镇集中联片供热工作。
10、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各物业公司资质的审检、发证及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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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参与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准颁发;参与全县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竣工验收以及市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备案。
(三)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局财务、劳资、统计和会计档案以及城市维护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承办局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和审核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以外的职责、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审定工程方案、参与重点技改项目论证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监督检查本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职责。
2、增加规划和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职责。
3、增加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技术)备案登记的职责。
4、增加对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和有关单位城建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的职责。
2、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
3、加强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4、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的监督监察工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前期工作;编制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审核或会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
(三)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房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全县建筑行业的从业资质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建设监理、工程合同及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担保;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五)执行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拟定全县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并负责费用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防空通信、警报、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学生和城市居民进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防护技能;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上级命令,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积极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组织指挥及通信保障工作。
(七)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措施;负责全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和特许经营管理和市场化改革工作;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全县村镇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建设行业行政事业性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业劳保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费、人防结建费)的征收;监督局系统各类资金的收支;指导局系统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和物价监督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县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材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开展县城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照明亮化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防汛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汛规划和防汛预案;负责城市河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有关建设资料收集、统计和档案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城建口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事业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其他事项
(一)榆中县房地产管理所更名为榆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更名后,其隶属关系、建制、编制、领导职数、职责、经费渠道均不变。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