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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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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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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4号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授权部门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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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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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文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23KB

页数: 2页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09)18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23KB

页数: 3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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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 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第七条 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盖章;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公告信用制度,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公告指定发布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三)因媒介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审定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站不能及时提供招标公告查阅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计委标〔2000〕15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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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含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省范围内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计划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项目拟采用国际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指定报纸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所占版面未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应当免费予以发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指定网络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但每条招标公告收取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的时间和办法以及投标截止日期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获取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计划部门提交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计划部门发现拟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招标公告文本内容一致的,由计划部门向指定媒介出具收费优惠证明。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上发布但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与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字体不得小于六号字。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免费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传递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向指定媒介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与向计划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五)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本办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备案并公告的;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又不及时改正并重新发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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