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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职业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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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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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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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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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29注册建筑师职业管理办法(试行) 29注册建筑师职业管理办法(试行)

29注册建筑师职业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10页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

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2页

欢迎阅读 2012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应试人员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和水 平。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1.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 1.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1.3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2.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的条件。 2.2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2.3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2.4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与方式。 3.招标的规定 3.1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2掌握招标的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 3 年。

首次登记后,每 3 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 3 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 3 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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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概述

发改法规[201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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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证书发放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在考后3个月携带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件及证明原件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方能领取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颁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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