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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是2010年3月出版的一本图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基本信息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简介

内容介绍

《审计》以考试改革为依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对考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以及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要求;二是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原则,力求使本教材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相趋同,为打造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通行证起重要支持作用;三是体现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四是体现了为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新知识、新实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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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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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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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文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格式:pdf

大小:630KB

页数: 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5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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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名家解析及预测试卷简介

内容介绍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创建于1991年,20年来累计有近16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拔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随着与国际的不断趋同,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五个考试科目改革成现在的两个考试阶段——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包括六个考试科目。这样的改革更加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使得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和培养更具科学性。

历年真题的规范性、权威性及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真题不仅仅是考生用于自测的试题,更应是考生备考的首选精读教材。因此,真题是考生复习的首选依据和第一手参考资料。反复研习历年真题有助于考生把握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精髓,也是挑战高分的捷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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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管理历年试题汇编简介

内容介绍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财务成本管理》以体现改革总体目标为宗旨,以读者基本掌握大学会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专业知识为基础,以全面性与系统性、实用性与时效性并重为原则编写而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财务成本管理》作为指导考生复习和学习之用,不替代普通高等院校教学用书的功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历年试题汇编:财务成本管理》也不作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指定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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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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