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生态是一种公共性产品,具有外部性,在征地的生态补偿过程中,应该体现公平、效率、平等(正义)、完全补偿的原则。
第一,征地生态补偿应该体现公平原则
征地生态补偿机制应该既能清除经济发展过程对生态环境的硬性干扰,也能减缓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不良冲击,还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各群体进行利益整合。征地生态补偿机制应该成为一种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整合效果的生态资源管理模式,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平等、社会可持续发展。
征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原则着重体现在能够较好地处理区际问题——地域之间因征地所带来的环境利益问题。区域之间往往会通过固有的地域联系发生环境关系,当发生环境关系时,某一地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以输出转嫁给相关地域,从而导致环境问题的转嫁或利益的转移,核心是地区间的生态利益补偿问题。征地生态补偿过程中对区际问题的铁条,充分顾及到了生态保护地域与关联地域的关系、该地域内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体现了生态问题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第二,征地生态补偿应该体现效率原则
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的成本由生产成本(直接的生产成本)、使用成本(现有使用环境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的价值)、外部成本(商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产生的损失)三部分组成,这三项成本均应由生产者承担。完善的征地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促使生态环境成本和收益外部性的内部化,使生态保护的经济效益得以实现,而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行为因获得回报进一步形成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征地生态补偿应该体现生态正义原则
生态正义包括三条伦理原则一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以及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则指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自然资源和能源,并应允许其对需要的满足;对后代负责的原则要求人们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自然资源和能源需求的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征地补偿应该体现上述生态正义三原则,并促进生态补偿正义三原则的进一步贯彻。
第四,征地生态补偿应该体现完全补偿原则
完全补偿是指以被征用人完全回复到与征用前大致相同的生活状态所需要的代价为补偿标准。这种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如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的丧失、残余土地价值的减损、营业停止或缩小的损失、失业或转业的损失等。上述补偿是对经济上的损失进行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对非经济上的损失如被征地者对新的生活环境的不适、精神上的痛苦等的补偿,非经济补偿中很重要的一块是生态补偿,这是完全补偿的很重要的标志。
征地生态补偿从实质上来说是生态补偿的一种,其实质仍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的补偿,是对这种破坏行为进行收费或采取其他补偿性措施的方式。但是征地生态补偿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将生态补偿的主体确定化明确指向了征用地,使生态补偿有更强的操作性,而且,生态补偿中只有国家有受偿的权利,但在征地生态补偿中,补偿的主体将不仅仅是国家,而且直接涉及到了土地的所有者。
呵呵,如果是开发商是盖房子或者用于非农业用地,那可和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了,国家的征地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三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这个标准不是很高,最高的一项才是土地产值的十五...
惠州市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开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开封征地的新补偿标准称,该市中心城区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行包干补偿,其中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亩提高到150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2万...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征地补偿决定书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0 征地补偿决定书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 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 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 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 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下 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补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3]2 号 征收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本市三香路 998号被征收人:朱鸣婵,女, 1977 年 8月 5 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 7 幢二单元 104 室苏州市人民政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2000元/亩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