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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建村〔2016〕159号印发《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工作思路、目标和标准,重点任务,组织实施3部分。
重点任务是:消除人畜粪便暴露。要通过政府支持、村集体补助、农民部分承担的方式,拆除、改造传统坑式厕所和连茅圈,加快推进卫生厕所改造;推进人畜分居。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形成科学的畜禽养殖观念,普遍知晓人畜共患病的预防知识,避免居住与养殖同室混杂;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治理农村垃圾;提升基本居住健康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6〕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爱卫办、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水利厅(水务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爱卫办、农业局、水利局、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当前,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十分落后,粪便暴露、人畜混居、饮水不洁、垃圾乱扔等问题非常严重,是贫困村村民致病致贫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减少因人居卫生条件恶劣而致病致贫现象的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目标和标准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将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作为贫困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首要任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威胁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居环境突出问题,稳步提升贫困村人居环境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所有贫困村达到人居卫生条件标准,基本消除人居卫生健康隐患,大幅度减少人居卫生条件恶劣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促使农民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标准。居民饮用水基本安全,户户实现人畜分居,卫生厕所普及率明显提高,人畜粪便暴露现象基本消除,农村生活垃圾得到全面治理,农户住房具有基本的通风、采光和保温功能并保障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消除人畜粪便暴露。要通过政府支持、村集体补助、农民部分承担的方式,拆除、改造传统坑式厕所和连茅圈,加快推进卫生厕所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户应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委会、学校、卫生室等公共设施要优先配建卫生公厕。严禁人畜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要实现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及时清理村内道路、公共空间等区域的畜禽粪便。规范粪便堆放点管理,远离水源和居住区堆放,沤熟后应及时使用,防止粪污乱流。

(二)推进人畜分居。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形成科学的畜禽养殖观念,普遍知晓人畜共患病的预防知识,避免居住与养殖同室混杂。人畜同室混居农房要采取通风、空间隔离等措施实施改造。新建农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户要实现畜禽圈舍与厨卧等居住空间分隔。

(三)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要深入实施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设施改造配套为主,以新建、扩建为辅,进一步提高贫困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分类开展贫困地区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现有城镇饮用水水质检测服务向农村延伸,定期开展贫困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四)治理农村垃圾。建立基本的村庄保洁制度,保证垃圾有人收、有人管。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逐步取缔敞开式收集、转运设施,提高村庄垃圾集中收集点和转运设施的卫生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垃圾转运至城镇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村内处理时要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陈年垃圾清理工作。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及时清理蚊蝇鼠蟑孳生场所,经常性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五)提升基本居住健康条件。加大贫困村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实现户户住上安全房。加强对新建和改造农房的技术指导,引导贫困村农民群众建设具有基本的通风、采光和保温功能的安全住房。南方地区农房宜采用坡屋顶、大进深和增加开窗比等方式,解决阴暗、潮湿等问题;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房宜在出入口、门窗、外立面设置保温措施,形成被动式阳光房,达到基本的保温效果。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全国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指导各地开展贫困村爱国卫生运动和改厕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贫困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利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支持方案和专项信贷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爱卫办、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扶贫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将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作为本部门扶贫工作的重点,制定支持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宣传动员。

(二)加大支持力度。改善人居卫生条件涉及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能减排等中央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加大投入,支持人居卫生条件恶劣地区开展改善工作。农业发展银行优先支持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提供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贫困村人居卫生健康教育全覆盖行动,通过进村入户宣传,提高农民群众对人居卫生条件的认识,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总结贫困村改善人居卫生条件的优秀实践,开展专题培训。

(四)开展检查和评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所有贫困村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普查信息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普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每年通报各省(区、市)工作进度,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并在创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上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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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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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简述

2016年7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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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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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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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意见》要求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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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现批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80—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02同时废止。(2)现批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88—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简介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建村[201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十三五”时期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按照国办发[2014]25号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3阶段目标任务,将示范村分为3类,具体创建条件如下:

(一)保障基本示范村。应因地制宜改建或新建基本生活设施,实现3个基本保障:有基本安全保障,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有基本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有基本生活保障,供水、道路、用电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基本卫生保障,人畜实现分离居住,消除蚊蝇鼠蟑危害。

(二)环境整治示范村。应已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在以下3方面取得成效:污染有效控制,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收运、有效处理并长效保持,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生活污水处理覆盖60%以上常住居民且稳定运行,90%以上农户及公共场所使用卫生厕所;公共环境整洁,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整洁且普遍绿化,坑塘河道消除黑臭水体并保持干净,无乱堆乱放;管理规范有序,已编制村庄规划或制定村庄整治方案,农房建设有管控,基本消除私搭乱建,村规民约管用。

(三)美丽宜居示范村。应达到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8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6]8号)相关要求。

二、创建对象

示范村创建对象为行政村,原则上为在原地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申报一类示范项目。东部地区重点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中西部地区重点申报环境整治示范村,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申报。

三、认定和公布

(一)名额分配。

“十三五”时期3类示范村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下简称5部门)根据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成效及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分配3类示范村名额。

(二)申请与推荐。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财政、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照示范村创建要求,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人居环境主要变化等,可逐项对照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提供材料,并附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照片和说明等,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可结合实际将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进一步细化为评审标准,就申请材料真实性、经验可推广性等进行评审并逐村开展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区、市)评审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分配名额。

(三)名单公布。

5部门复核各省(区、市)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并抽选部分村庄进行第三方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并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补报。示范村名单由5部门联合公布,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村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引导,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5部门将总结各地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并宣传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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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2015年1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我国农村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垃圾消纳处理问题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为全面治理农村垃圾,解决好当前农村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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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2015年2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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