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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时期,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下线路,环境相对封闭、人员密集、流量大,人员疏散受到很大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安防工作难度较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安防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把安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的各个阶段重视安防体系构建,全面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安全意识,防范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注重规划,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整体安防水平

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科学合理的选择轨道交通模式,搞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用地控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在线路选线过程中注重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选择系统模式和建设方式,处理好与城市重点建筑、桥梁、江河等环境的关系,处理好与综合交通枢纽以及人流密集场所的关系,注重线路的衔接配合,把城市轨道交通安防体系纳入城市整体安防体系,统筹规划、统筹安排。要做好突发事件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可靠性的影响或损害程度评估,进而优化线网结构和安防体系,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防体系完整、有效。要从整个城市交通的角度,统筹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增强其他交通方式对轨道交通的应急救援能力。

三、优化设计,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防水平

在城市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优化安防设施的设计,预留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合理设置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置设施、安防办公用房等安防设施。要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征,合理设置车站出入口,科学设计乘客流线,尽可能避免人流过度集中或交叉。在地下线路隧道区间,合理设置联络通道或疏散通道、紧急疏散导向标志。在车站内外和通风设施的布设选址方面,要结合周边建筑情况,合理设计,确保周边空气流通良好。

初步设计是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防要求的重要环节。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防设施设计的内容,并设置安防设计专篇。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初步设计中安防设施设计的审查和指导工作。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于涉及安防设施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四、落实资金,确保安防设施与轨道交通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要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建设有关安防设施。对安防设施未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各地要确保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防设施改建资金的落实,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逐步改建安防设施。

五、建立和完善安防标准体系,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规划建设水平

各地要加强交流,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安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使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重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研发适用、经济、高效的安防设施及相应的装备、技术,提高安防设施的科技水平。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安防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恪尽职守,健全制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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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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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背景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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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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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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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36KB

页数: 1页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意见》指出,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必须在规划方面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并将城市轨道交通安防体系纳入城市整体安防体系,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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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36KB

页数: 2页

建城[201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简介

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精神,现就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做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坚持标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切实做到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努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司法行政工作相适应,全面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要求是:力争五年基本完成全国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规划。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编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1〕283号)有关要求,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当地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科学、合理地编制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要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无房、危房和建设用地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

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与选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项目选址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会同当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确定。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同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二)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会同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并报当地发改部门审批。编制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中的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编制人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司法业务用房原则上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总体区域布置上,应将接待、办案、培训等区域分开,并设置各自相对独立的出入口。在项目编制设计方案中,对各类业务功能用房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法律事务接待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司法考试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等放在较低楼层,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贯彻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庄重、简洁的特征,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建筑色彩搭配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的环境及城市景观交汇融合,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司法业务用房外墙正立面应设计悬挂司法行政徽章的位置。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和指导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使用等相应责任,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长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人,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项目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避免形成债务。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坚持按照建设标准搞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财力和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安排建设。要本着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盲目攀比,杜绝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六)信息统计与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建立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档案,规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支付工作。各级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要亲自抓,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追踪问效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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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质[2003]107号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2003-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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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简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电力行业全局的角度指导、推进网络安全工作。

《意见》围绕进一步落实电力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全方位网络安全管理,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加强行业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力企业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支持网络安全自主创新与安全可控;积极推动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产业健康发展,推进网络安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拓展网络安全国际合作等12方面提出30条具体要求。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责任体系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进一步提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强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高自主创新及安全可控能力,有力防范和遏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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