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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印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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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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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

建科〔2010〕93号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门窗标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每年建筑门窗生产应用量大,门窗能耗约占建筑围护结构能耗的50%,建筑总能耗的25%。提高门窗的节能性能是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措施之一,是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门窗标识明示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反映门窗节能性能的优劣,是建筑能效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门窗标识制度可为建筑节能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引导消费提供可靠依据,对促进节能门窗开发应用,提高门窗节能性能,推动门窗行业技术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明确工作目标。要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国规模以上门窗企业的主要产品进行节能标识,努力提高当前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使获得标识的门窗广泛应用于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加强门窗标识队伍建设。加强对门窗标识实验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继续推进对门窗标识实验室的确定和考核工作,实现门窗标识实验室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提高门窗标识测评能力,开展门窗标识实验室之间的测评能力比对,确保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可复验性。抓紧编制《建筑门窗标识测评技术导则》,进一步完善建筑玻璃数据库,积极开发并推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识测评模拟计算软件。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门窗标识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制定门窗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的协同推进机制和门窗标识管理机制,加快门窗标识测评和证书发放工作。

五、加大门窗标识推广力度。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应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在建筑能效测评、工程招标过程中,对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要求应当采信门窗标识的信息。

六、开展门窗标识制度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门窗标识工作的宣传,使更多的企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门窗标识制度、正确使用门窗标识。

七、加强门窗标识全过程监督。要按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的要求,对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及其生产企业、门窗标识实验室和节能标识门窗的应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门窗标识工作列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内容,切实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门窗标识工作的实施情况、问题和建议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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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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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献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

格式:pdf

大小:31KB

页数: 1页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印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特发出《进一步坚强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1KB

页数: 1页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1319号)印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导则内容简介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导则(RISN-TG013-2012)》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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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延期使用名录的通告

2012年第一批颁发的《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的三年有效期已经到期,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复查换证工作延期至我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正式出台后进行,在此期间已经到期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继续有效、延期使用。我会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处室授权,发布《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延期使用名录。   特此通告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 2015年5月11日

《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证书》延期使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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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介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三章 标识申请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九条 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识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产品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使用标识。

第四章 标识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颁发并统一编号,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的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并可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清晰可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送标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识实验室不得继续承担标识试点过程的相关工作: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企业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二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企业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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