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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完成公共建筑“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抄送单位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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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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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要求,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一)

(二)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分工,并建立问责制,把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做为主要领导干部评价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三)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激励制度。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的管理,督促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切实实行。

(五)要继续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点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奠定基础。

(六)北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监测平台功能,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增加动态监测建筑数量。

(七)江苏、重庆、内蒙古等第二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2010年内应完成监测平台的建设,并通过验收。第三批试点城市要深化实施方案,尽快组织落实,启动平台建设。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审查等阶段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监测平台建设和功能定位作为重点内容,检查当地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否明确。

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机制

(十)北京、天津、深圳以及江苏、重庆、内蒙古等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省市,应综合分析能耗监测平台数据,提出公共建筑年度能耗分析报告。

(十一)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并开展试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北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应研究提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模式、内容。

(十二)在能耗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标准、能耗定额,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

五、加强能力建设,树立节能意识

(十三)要定期开展节能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四)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宣传,树立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的节能行动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把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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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

建科〔20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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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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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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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完成公共建筑“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通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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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和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纳入本部门“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通知原文

渝府办发〔2015〕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征地管理责任和依法征地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严格依法管地用地

依法管地用地是各级政府的应尽之责。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实把依法管地用地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在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确保管住、管好土地,重点要对未取得征地批文、但已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预征地”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对不按规定擅自用地、违法征地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人和事,切实维护征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预征地”自查自纠的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二、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有序实施征地

(一)加强用地报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把用地关口,依法报批用地。要重点结合五大功能区建设,在积极并依法保障重点工程、重点区域以及重大招商、民生项目等用地的同时,认真开展“预征地”清理,并对清理出的“预征地”分类处置。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要立即部署并依法完善用地报批相关工作。对暂不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规划空间范围内开展规划修编,完善项目建设用地前期审批手续,确保及时依法报批用地。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用地报批涉及的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审批用地。

(二)严格依法实施征地。

1.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批文取得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征地事务机构认真进行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牵头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必须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要组织认真复核复查,确保补偿内容、数据、金额真实准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推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阳光、透明实施。

2.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严禁挪用,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平调、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市国土房管局在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前置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对未按政策标准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专用账户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不得进入审查报批程序。

3.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被征地群众住房安置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实施住房货币化安置和现房安置,逐步停止住房统建安置,切实缩短过渡时间,保障群众居住权益。一是加快已动工安置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对往年结转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已动工的安置房,各建设业主单位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屋质量,力争在2年以内建成投用。二是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化安置。从2015年4月起,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对已批准但尚未动工的项目,要引导被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政策研究,在参照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或调整货币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权益。三是统筹利用现房房源。对尚未落实安置房源的被征地群众,有关区县(自治县)原则上可以利用征地拆迁周边区域的公租房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购买户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利用公租房进行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研究制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未安置人员,原则上应采取住房货币化安置或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三、加强执法监督,防止“预征地”行为发生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严格依法实施征地。市、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防范“预征地”问题发生。对因实施“预征地”而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实施动土形成违法用地事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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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指此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大检查,既是交通运输部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公路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评价,也是全面提高我市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的有利契机,全面动员,积极行动,把“迎检”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此为契机,努力推动全市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今年(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五年一度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大检查。为切实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良好的工作成效迎接国家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省公路局迎接交通运输部“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大检查工作方案,此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检查内容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公路路况、安保设施、桥梁养护、收费站点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公路沿线路容路貌及内业资料和规范化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将于今年(2010年)9月进行初检。为切实做好迎检各项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一)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加强与上级的协调联系,尽快落实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里程及路段后并付诸实施。相关资料收集及内业规范化管理资料须于今年(2010年)7月底前完成,公路养护修补及大中修施工任务须于今年(2010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公路管理段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赤水实际,及时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对“迎检”各阶段工作明确责任人,制定“迎检”工作责任分解表,严格按照““迎检”要求,认真梳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迎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交警、工商管理、城管、交通公路等部门要按照“整脏治乱”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野广告及路边店、加水点、加油站以及公路两侧乱搭乱建、占道堆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治城郊结合部、公路沿线及城镇过境线路段“脏、乱、差”现象,确保路容整洁,公路标志标牌醒目完好。

三、加大宣传,加强督查

(一)加大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相关工作部门要根据迎检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及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及爱路护路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督查。遵义市人民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专项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印发督查通报,并初定于今年(2010年)6月召开迎检工作调度会。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把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迎接国家检查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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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主要工作内容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5、制度建设。制订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订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

(一)根据各地工作进展,2007年,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2007年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二)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完善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并根据能耗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各地工作进展,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在起步阶段,继续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007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0日。

四、工作计划安排

2007年开始在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2007年示范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15个省(自治区)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在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2008年开始扩大示范范围,在全国逐步推开。

(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

1、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2、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2010年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

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

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

(三)能源审计

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

1、2007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

2、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08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

(五)制度建设工作安排

1、各示范省、自治区、自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2、示范省市应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本辖区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建立。

五、工作目标考核

(一)国家考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地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

六、实施机构及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设部负责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确保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省(市)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辖区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度的建立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标任务结合,统一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

(三)各示范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五)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在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能耗监测平台能耗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建设信息机构的作用,负责能耗建设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教育部直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附表:工作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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