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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以来,浙江率先启动权力清单制度试点,截至2014年10月,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浙江政务服务网“四张清单一张网”已初步建设到位。
浙江省省长李强表示,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制度则要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四张清单一张网”分别从限制政府权力、赋予市场自由、减少微观干预、打造阳光政务、强化政府责任等5个维度,搭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制度架构。
本次公布的省级部门责任清单包括,43个部门的543项主要职责,细化为3941项具体工作事项,涉及部门职责边界划分的事项165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55个。此外,责任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板块,提供了省级43个部门405项不属于法定履行、但能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服务项目,其中每一项都写明主要内容、承担单位、联系电话,让群众办事和投诉更加方便。
我是一个消防水池工程,清单中没有钢板桩支护措施费,现工程开工需要进行支护,这种清单漏项,应该属于谁的责任? 个人以为,措施费应该是投标单位需要考虑的 而甲方给的只是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不包含措施费的(2...
首先你们家要进入国家的CQC.和拿到国家的节能认证.说复杂也不算,就看公司的实力.今年的已经结束,要等明年了.我都关注这方面一年多了.我就是在做我们公司这方面的工作的.有机会聊聊
这要看你的是什么设备,有些设备在环保清单里是没有的,好像空调,只有节能没有环保.如果可以当然两个都有就更好,如果条款非星号条款的话只会拿不一满分而已
责任清单
玉蝉镇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全镇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 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 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3.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责任。 2 承担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 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 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 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情况及其安全生产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1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 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9. 设置的资质条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2019年7月23日
逾万亿收费基金面临全面清理规范,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继“权力清单”之后,中央和省级政府将向社会公开“收费清单”。《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将于今年三季度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每年一万多亿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将进一步走向透明化,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据悉,中央部门目前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9月底前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的政策措施,编制并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目录清单。
省级政府同时开展本地区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由省级政府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本地区收费基金的政策措施,并于8月底前公布省级收费目录清单。
据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收费、资源收费、证照收费、检验检测收费、考试收费、惩罚性收费等。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209亿元。其中中央收入435亿元,地方收入5774亿元。201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7883亿元。其中中央收入2319亿元,地方收入5564亿元。
也就是说,去年全国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两项收费收入就逾1.4万亿元。
“公开是走向收费良性治理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公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涉及很多人的利益,因此对其进行良好治理至关紧要。只有公众了解了缴费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收费,收费用于何处,才能判断其合理性。”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做了一些努力,效果一直不太好。此次公布收费清单是最新的一次努力,力度比过去大,范围比过去广,应该点赞。但是要认识到,最重要的不是发文,而是贯彻落实。”
事实上,公开“收费清单”只是全国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基金的内容之一。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收费监管等。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介绍道,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已组成收费清理改革组,加强督促检查。收费清理改革组将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考核,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收费情况的,要严肃问责。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制定出台收费清理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戴柏华表示,经过多年清理,收费大幅削减、规范性明显提高。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制度规定之外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有些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在一些地方变换名目继续收取。有些属于应由政府部门向公民、法人无偿提供的普遍公共服务,却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此外,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项目多、收费额高。有的地方仅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就超过20项。这些中介服务具有强制性,其垄断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清理规范收费基金的经济意义有两个第一,这是一个长效机制,在经济发展当中,企业需要向国家缴什么税,交什么费,都应该是清晰的,企业负担应该合理,要给企业投资和经营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二,我国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减费,清理不合理的收费,和其他经济政策是配套的,与减少行政审批、推进税制改革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以下简称权责事项)管理,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全面衔接,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权责清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权责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政府部门进行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编制。
第四条 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与行政权力进行对应衔接。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开展集中调整,对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编制、公布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第八条 权责清单编制或集中调整完成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公布时应当同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推送。
没有门户网站的,可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一级政府部门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实现权责清单调整即时申请、审核、公布。
第九条 权责清单采取通告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发布,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的重要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的动态调整申请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告、通知等有关文件内容,及时报请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及责任的;
(二)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增加行政权责事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权责事项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对应取消权责事项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相关权责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变更权责事项:
(一)权责事项的承办机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责任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动态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回复。
第四章 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 除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外,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1月定期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集中调整:
(一)动态调整中行政权力事项发生遗漏或重叠,需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的;
(二)同一行政权力归属发生争议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进行调整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集中调整的。
第十八条 集中调整时,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或不予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或不调整理由;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同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集中调整意见,应在集中审核完毕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单位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的管理与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被投诉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投诉举报。
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权力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应当责成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取消。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经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督审核后,对有法定依据的权力事项,应当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纳入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督促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请调整,年内达两次以上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情况抄送绩效考核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权责事项,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纳入清单管理的合理意见后仍不纳入的;
(二)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情形而未及时进行调整,经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但仍不提出调整的;
(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情形,但未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后仍怠于调整、公布的;
(四)未将实际行使的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
(五)在权责清单之外存在变相审批或其他无权责清单依据的权力的;
(六)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对没有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进行委托、授权、下放的。
乡(镇)人民政府有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贯彻权力清单制度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有关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