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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图书。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基本信息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简介

  • ISBN:9787122374103

  • 版次:1

  • 商品编码:13050056

  • 品牌:化学工业出版社

  • 包装:平装

  • 开本:16开

  • 出版时间:2021-01-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196

  •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由两章组成。第一章是中国传统建筑木作修缮,主要针对文物建筑残损现状以及修缮的做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演示和说明,具体包括大木构架的修缮、斗栱修缮以及装修维修。第二章是中国传统建筑木雕刻,不仅扼要介绍了木雕的发展、演变,还介绍了木雕的不同流派和特点,涉及京作木雕、东阳木雕、潮州木雕、徽州木雕、福建闽南木雕。从木雕技法上,则涉及圆雕、浮雕、透雕、嵌雕、贴雕等,并对木雕的选材、工具使用、工艺流程也做了扼要介绍。

本书中有大量实际照片,标注了各个建筑构件的名称,有相应的技术要点、加工制作与安装方法,具有很强的实操性,非常适合古建筑施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对木构建筑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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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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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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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木作知识入门——文物建筑修缮、木雕刻文献

中国传统建筑---木制雕刻 中国传统建筑---木制雕刻

中国传统建筑---木制雕刻

格式:pdf

大小:35KB

页数: 5页

. ;. 中国传统建筑 ---木制雕刻 木雕工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传统民间艺术形式之一, 是中国 传统文化精神的化身。木雕工艺的题材内容体现了民间美术的共性, 渗透着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成为中 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重要艺术手段之 一的中国木雕艺术, 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 创作出具有时代感的木雕 工艺品,以充实、 丰富木雕艺术的装饰题材,宣扬和传承中华民族的 思想和文化。 木雕以木构件为载体 ,动物、植物、器物、装饰纹样这几大类表 现内容异彩纷呈 ,在有限的图幅里表达审美思想内涵 ,借物言志、替代 巧妙、情景交融 ,表现出独特的审美倾向性和浓郁的地域色彩。在这 些表现内容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几乎渗透在所有的木雕作品中。 作为一种民间文化现象, 木雕并非随意而为, 它的教化作用是显而易 见的。它与儒家主流文化中的“修身、齐家、治国

我国传统建筑修缮与改造的木作技艺传承研究 我国传统建筑修缮与改造的木作技艺传承研究

我国传统建筑修缮与改造的木作技艺传承研究

格式:pdf

大小:35KB

页数: 4页

传统建筑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传统建筑大多是以砖、木为主材的木构架体系,很容易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坏,需要经常进行修缮与改造,而传统木作匠人流散,工艺失传,因此传统建筑木作技艺传承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该文首先从我国传统建筑的工艺特点与发展历程入手,对我国传统营造技术分工进行分析研究,确立传统木作的核心地位;然后对我国传统木作工匠生活境况与木作技艺传承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为促进我国传统木作技艺传承的持续性,从加强对传统文化建筑的保护、规范现代仿古建筑市场、发展仿古木结构、制定传统建筑木作技艺传承人注册制度以及创新职业教育,构建传统木作协作平台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工具内容简介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工具》从木料加工工序,即伐木、制材、平木、节点及细部制作等几个方面,利用考古发掘材料和古代文献资料,从古代冶金技术发展、语言文字及数理认识进步等多种角度和渠道,对我国传统(即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后期)木作加工工具的发展及其配套使用情况进行了综合的分析与研究。重点对制材、平木工具,特别是框锯、平推刨的发明及发展进行了考证,并对木工的革命性工具的普及和建筑技术乃至建筑艺术等发展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中国传统建筑木作工具》还对古代与木工相关的部分施工及校正工具诸如规、矩、准、绳等进行了整理、研究。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古代建筑工具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 《中国传统建筑木作工具》适合建筑学专业师生、考古与文物工作者、文史工作者等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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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木作工具图书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一、研究基础

二、研究概况

第三节 对建筑工具的几点认识

第四节 研究的内容

第一章 传统建筑木作工具综述

第一节 石器时代的工具

一、概况

二、原始的复合工具

三、配套工具的雏形

第二节 青铜时代的木作加工工具

一、背景

二、木作工具的种类及配套使用情况

第三节 铁器时代的木作加工工具

一、春秋战国到西汉中期

二、西汉后期到魏晋南北朝

三、唐宋至明中叶

四、明中叶以后至清末

第二章 传统伐木工具及杉木的应用

第一节 伐木及伐木工具

一、古代的伐木概况

二、伐木工具及相关技术

第二节 杉木的应用

一、杉木的应用

二、杉木的彩伐与水运技术

三、极木计量

第三章 解斫工具与制材

第一节 “裂解与砍斫”制材

……

第二节 锯解制材

第三节 斧

第四章 平木工具与小木作

第一节 南北朝以前的平木工具

第二节 南北朝及以后的平木工具及技术

第五章 穿剔工具与木作结合技术及雕刻

第一节 凿、锥、钻

第二节 木作的结合工艺及相关工具

第三节 雕刻及其工具

第六章 测量及定向工具

第一节 规和矩

第二节 准和绳

第三节 长度测量工具及相关技术

第四节 定向及远距测量工具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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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简介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增加第三款:“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注销并收回修缮施工资格证书。”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修正)

(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区、县文化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宗教、房屋土地管理、教育等部门,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系统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做好文物建筑修缮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

第七条 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持资格证书单位报市文物局复核,经核准换领新证后,方可继承担修缮施工任务。

修缮施工资格证书不得出让、转借、涂改。遗失的,须立即向市文物局报告,申请补领新证。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注销并收回修缮施工资格证书。

第八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于施工同时补报。

(二)日常保养维修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提出修缮计划,附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区、县文化文物局备案。

(三)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

(四)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管理使用单位按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文物建筑和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管理使用单位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本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

第十条 重点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道工序完成以后,由管理使用单位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验收结论。

抢险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验收。

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物局或区、县文化文物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缮工程的,责令停工,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或施工单位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施工的,处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让、转借、涂改施工资格证书或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复验的,责令停止施工,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返工,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克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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