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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
自成立,历经六届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级。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本信息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结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部门及直属单位

理事会办公厅

协助会领导协调管理本部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中电联章程和本部工作规则规定的大型会议、综合性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负责与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以及会员单位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归口管理中电联分支机构及直管、代管学协会,联系省级行业协会;归口管理中电联本部信息化系统和办公自动化事务。

行业发展规划部

负责开展转变电力发展方式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发展规划研究和法规政策研究,参与电力规划、立法和政策制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

研究室

研究中电联重大问题,归口本部软课题管理;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和行业重大问题研究。

国际合作部

负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组织电力企业和相关组织出国(境)培训和考察;归口管理中电联涉外事务及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及护照、签证等。

人力资源部(机关党委)

负责编制本部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本部劳动人事管理,本部投资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拔与委派;负责机关党群日常工作。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负责中电联预算、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中电联机关财务;负责本部投资企业、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负责中电联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分会、代管学协会的会计核算、稽核及固定资产的核算与财务监督管理。

对外联络部(新闻宣传中心)

负责中电联形象、品牌战略实施与维护以及对外公共关系;负责中电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联系电力企业新闻宣传机构,开展行业宣传的策划与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性、政务性信息管理和对外信息服务,归口管理中电联网站、刊物;负责舆情监测及编辑舆情专刊;编辑出版《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等刊物。

统计信息部

经政府授权,负责全国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与协调,制定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制度、报表制度及其标准规范;为政府相关部门、会员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负责电力行业综合统计信息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采集、检查、汇总、分析;负责电力供需、生产建设与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电力行业有关统计分析信息。

行业与企业文化部

开展行业与企业文化的研究、建设工作;组织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与推广;根据行规行约开展相关行业评价工作。

环保与资源节约部(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中心)

开展电力环保、资源节约、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研究和参与制定工作;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

标准化管理中心

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负责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审核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定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办理电力企业标准备案;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

可靠性管理中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制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制定各类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规程和统计代码;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估及电网安全事故分析等。

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组织制定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的标准与规范,开展培训基地的质量评估和资质认证,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并管理试题库;组织协调电力行业继续教育、职(执)业资格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认证,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负责组织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及专业估算指标及其相应基础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发布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等年度价目本;跟踪发布电力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和动态造价指数,指导电力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按照政府授权管理水电电力建设定额站。

会展部(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组织举办国内外电力展览会;开展国际间电力经贸合作。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面向全国从事电力类司法鉴定服务。

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负责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开发管理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经济效益评价、后评价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后评估业务。

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电力产品认证、新产品鉴定及相关资质管理,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各技术交流协作网,开展各等级常规火电机组技术交流、竞赛评比等;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与推广工作;组织电力企业信用建设与评价。

分支机构

中电联地方电厂分会

中电联电站装备分会

中电联供电分会

中电联火力发电分会

中电联农电分会

中电联燃料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水力发电分会

中电联电力后勤分会

中电联电力试验研究分会

中电联电力物流通分会

中电联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电联水电规划设计分会

中电联水利水电建设分会

供电分会 电站装备分会

试验分会 火电分会

水电分会 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节能环保分会 电力燃料专委会

新能源发电专委会

代管协会(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1989年登记

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1994年成立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1985年成立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1993年登记

中国电力企业多种经营协会

1989年成立

直管、代管学协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中国水电质量管理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中国电力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中国电力文学艺术协会

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中国电力体育协会

电力系统人才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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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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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T33000650NS企业级3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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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T500NM0011企业级500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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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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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T32000645NS企业级2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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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U000NM0Q11企业1TNS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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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T2000NM0011企业级2TNS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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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浆联合

  • 出灰量3.5m3/h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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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浆联合

  • 出灰量3.5m3/h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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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冲剪机

  • 板厚16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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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浆联合

  • 出灰量3.5m3/h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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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冲剪机

  • 板厚16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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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有线

  • 930×60×50/80重型 176kg
  • 6946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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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器械

  • 标准
  • 1副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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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议桌

  • 1、面材:E1级MFC板,耐磨、耐高温、易清洁,台湾硕泰PVC封边;2、基材:E1级环保刨花板,确保甲醛之排放达至安全水平; 3、配件:优质五金配件; 4、房间:休闲会议区
  • 9张
  • 1
  • 鸿业立捷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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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母线

  • ZC-BV-BVR70
  • 1m
  • 1
  • 远洋、环威、花城珠江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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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训练器

  • 1.绳2,杆2,绳杆的握持直径28mm-35mm,有效使用宽度≥600mm,有效使用高度≤3500mm,爬杆的下端若设置为非固定结构的悬空型式时,其下端至运动地面的离地高度应为200mm,且爬杆至其垂直轴线的单向摆动幅度应不大于8°. 2.爬绳和爬杆上端的连接部分应设 置有防止绳杆断裂的防护装置
  • 1套
  • 1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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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展历史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已历经六届理事会。

第一、二届理事会期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先后由能源部和电力部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并协助能源部和电力部加强行业管理。

1998年以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转为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2015年12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国家电网公司为理事长单位,15个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华北电力大学为副理事长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现有77个常务理事单位、172个理事单位、939个会员单位,设立7个专业分会和2个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和代管12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服务网络。

20多年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在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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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建设宗旨

履行“四个服务”

中电联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强化服务宗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和企业呼声,成为推动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电联第五届理事会成立以后,把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这“四个服务”确立为协会宗旨,准确定位了中电联的使命、性质,决定了中电联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是指导中电联开展各项工作的纲领,也包涵了“自律、协调、服务、监督”的内容。

服务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权益

服务行业——完善行业管理、建设行业文化、促进行业发展

服务政府——承担政府委托、参与政府决策、当好政府参谋

服务社会——加强社会沟通、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四个平台”

中电联第五届理事会提出努力把本部建设成电力行业的政策研究平台、统计信息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沟通协调平台的发展改革目标。“四个平台”是“四个服务”的实现载体,反映了中电联的主要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

政策研究平台: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行业文化、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行业建议。

统计信息平台: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分析预测行业发展形势。

专业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制(修)订、可靠性管理、质量检验监督、定额制(修)订、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资质职称评审、产品鉴定认证、成果评审推广、行业评优选先、会展及专业咨询服务。

沟通协调平台:构建会员、企业、行业、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机制,开展行业宣传、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协作,制定行业约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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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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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团体成员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力发电分会(简称中电联火电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电联火电分会是由创建于1990年11月的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火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火力发电分会)发展而来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分支机构,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促进全国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做好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电力企事业单位、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电力职工的身体健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成立于1998年9月,其前身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农电分会,是以全国省、地、县农电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挂靠在北京供电局,是由各省(市、区)农电局(处),地区级电业局及县供电企业组成的群众性中介组织,大约有230个会员单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担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热电厂,综合利用电厂,部分小型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及有关企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是技术交流与经济协作的社会团体。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

根据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有关社团工作规定的精神。电力企业协会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体化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二次会议决定,原电力企业协会机械分会适当扩大范围,组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原电力企协机械分会成员,全部转为电站装备分会会员,在遵守中电联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制造企业和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电站设备制造企业均可入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燃料分会是全国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电力燃料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是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中电联燃料分会按照中电联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燃料行业的规定约定履行电力燃料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履行政府委托要求承办的事项,履行会员单位共同要求承办的事项,开展电力燃料行业的监督,协调和自律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供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是中电联的直属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供电企业,含地,市级供电局(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压局(公司)和当地电力大户等组成,遵守中电联章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216个。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是在原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线路器材、铁塔制造专业委员会(均成立于1994年)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于2000年7月成立的,已有高、中、低压电器,自动化,输电线路企业(高压开关,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继电保护,电线电缆,电瓷,杆塔,金具等专业生产厂)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建所等科研单位团体会员80多人。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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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聘任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中电联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条赋予的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分工,按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 要 会 议 制 度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 事 会 会 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一般于每年年初或年末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额不超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七)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会议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顾问;

(六)审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理 事 长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研究中电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业务顾问;

(四)研究制定中电联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京外副理事长自身工作较多,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增设在京理事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部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五节 本 部 办 公 会 议

第三十六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本部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有关 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 传达、贯彻在京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并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条 本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按时填写催办回执退理

事会工作部。

第六节 专 业 会 议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归口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中电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报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会议批准;以中电联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业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中电联部门文件印发;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会议纪要,会商后由主办部门印发或由理事会工作部印发。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认真执行中电联关于专业会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更不得为企业增加负担,并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形式,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电联《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中电联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专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中电联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该项专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开展该项业务工作的重要建议;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项目的审议或评审等。

第四十九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委员可由中电联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推选相关专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并适当吸收该专业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五十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电联本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担任。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电联分会是中电联单位会员组成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会经中电联批准可发展同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中电联单位会员,同时也可适当吸收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为分会会员。 中电联本部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在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和企业所需要的活动。 分会要接受中电联本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中电联本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从各自不同的专业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协调自律等,为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企业家素质服务。分会不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组建新的分会可由中电联根据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组建;也可由不少于10家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发起单位组建分会要提出申请,由中电联批准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挂靠单位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组建方案由中电联会员部进行审查后,提交中电联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组建的分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届满时应及时换届,换届方案由分会与中电联会员部协商提出,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应经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事项等。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数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依照《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按时缴纳会费,中电联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各分会作为活动经费。同时,各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接受捐赠等。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分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分会经费收支应定期向中电联本部及分会会员报告。

第五十八条 分会活动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分会召开的年会和会议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将会议的筹备情况通报中电联会员部和理事会工作部。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出席的会议,应提前报告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会同会员部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中电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会秘书长会议,通报有关信息,交流经验和工作情况,听取对中电联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活动和工作等。

第六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电联本部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中电联会员部负责与各分会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是中电联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家经贸委是中电联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外专局等是中电联某一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部门,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等会员单位的骨干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导性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在全行业推广。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其多年来积累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充分利用他们的渠道向国家积极反映有关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十三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中电联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及时报告受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会员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务 活 动 制 度

第六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请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六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由理事会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安排。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原则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请示常务副理事长安排。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会领导原则上不予参加,可以中电联名义发贺电。

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向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事先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请示中电联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中电联会领导内事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道需经理事会工作部审核。

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中电联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中电联办事机构举办庆典活动要严格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工作部备案。

第七十条 中电联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并事先提前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协调。

第七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部门主任或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写出请示,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重要的出访应得到理事长同意。出国(境)参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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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要职责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组织开展行业环保、资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的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教育培训规范及基地评估工作;

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政策、法律、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智力引进,组织国内企业联合开拓国外市场,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开展行业文化的研究,培育、引导和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具有电业优良传统、与时俱进的行业文化;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宣传,组织协调企业就行业重大问题和诉求积极建言献策;创办和运行行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收集、综合、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制修订,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学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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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本部)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主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作;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

(三)自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本部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中电联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协商推举产生;情况特殊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 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电监会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按照工作班子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

中电联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本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电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中电联本部提出修改建议,经电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中电联本部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电监会审查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应当在报电监会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终止前,应当在电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电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6日由中电联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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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文献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8》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8》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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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正>为全面、综合反映电力行业2017年度发展情况及成绩,服务电力行业企业科学发展,6月14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8》(简称《行业发展报告2018》)。《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创办于2006年,是电力行业首份年度发展报告,也是首个综合反映行业发展总体情况的正式出版物,至2018年已连续出版13年,是全面了解中国电力发展情况的权威性、实用

中国电力企业名录 中国电力企业名录

中国电力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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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长春铁路给水电力段服务公司 ·咸阳市区电力局 ·四川电力检修公司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 ·株洲县电力实业开发公司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电力公司 ·张家港市乐余镇电力综合服务公司 ·河南电力物资供应公司 ·安县电力公司 ·安徽日月电力暖通有限公司 ·仙居县水利电力局 ·安溪县尚卿乡电力公司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电力局燃料公司 ·罗定市生江电力总站 ·浦北县水利电力局 ·赣州市水利电力局 ·兰州电力鸿达实业公司 ·朔州电力实业公司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 ·天津市电力技术开发公司 ·陕西汇阳电力新技术发展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丹东市东尧电器电力厂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剑川县电力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电力工业公司 ·张掖地区电力工业局 ·唐山电力技工学校 ·舒城县水利电力局 ·云南省电力局干部学校 ·《广东电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期刊简介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管和主办的电力企业管理类学术期刊。杂志彩色印刷,大16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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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文化传统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形象标识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形象标识由圆形图案及“CNTAC”英文缩写组成。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精神文化

  • 宗旨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中国纺织工业健康发展,为中国纺织现代化建设服务。

  • 使命

为企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员工创造价值。

  • 愿景

建现代纺织强国,创一流品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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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组织章程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和修改,2013年4月28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CIIDA。

第二条本联合会由国内外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联合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国内室内设计水平,带动室内设计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提升,增进国际行业的交流及合作,共同发展。以提升和创造更绿色,生态,环保,低碳,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拟定为国家建设部,社团登记机关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国际总部在香港,国内总部在北京,世界各地逐步开设联合会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业务范围为:

1.维护联合会会员各项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合理建议,协助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意见。

2.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的行业共同发展。

3.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行业工作及活动,签订联合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

4.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5.组织联合会会员的国际交流,国际考察,国际学习培训,国际行业评比,以全面提升国内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技术创新。

6.协助国际国内室内设计行业组织机构的各项活动和资质评审及资质鉴定工作。

7.监督和指导联合会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科技,促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行业服务理念。

8.联合组织国际之间的行业学术交流,国际设计行业展览展示,国际设计行业竞赛。

9.联合国际室内设计行业资源编写联合会会刊和联合会内部资料及图书。

10.承办国际国内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授权和联合会会员单位推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联合会会员:国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国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4. 会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必须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5. 团体会员必须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或具有行业业绩者

(2) 获得国内外室内设计院校或相关专业院校及培训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3) 取得国内外建筑师,工程师,设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4) 国内外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大赛的获奖者,发表过行业论文和学术文章者

(5) 从事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做出一定成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审请为联合会团体会员:

凡是国内外与室内设计行业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建材厂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并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联合会学生会员。

国内外大学研究生,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和留学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联合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后,聘请为名誉会员,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以发表的专业论文及文章,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联合会秘书处审查资格,核实相关证件,如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详细,要求申请者将资料不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批。

4. 通过审批的申请入会者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收到通知后请邮寄个人照片和交纳入会会费,办理正式会员证并备案登记入册,会员可通过联合会官网查询会员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参与联合会的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投诉权,监督权。

4. 对外使用本联合会会员名誉身份的权利。

5. 享有联合会各方面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 享有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8. 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联合会会费及会刊资料费。

2. 遵守本联合会各项章程及各项决议。

3. 完成本联合会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受邀出席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维护本联合会的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积极参与本联合会的各项慈善和公益活动。

7. 为本联合会会刊和网站提供最新作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义务。

8. 受邀代表本联合会进行国际交流,学术研讨,国外考察,国际竞赛等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本联合会会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影响损毁本联合会名誉者

3.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联合会通知应为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备案登记注销。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5.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注:会员退会后,必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凡注销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缴之前所欠的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先关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5.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超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

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联合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签署由联合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5. 在一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以上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在名单中。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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